以色列的传呼机袭击是一次精密的“诱杀”行动,但也是违反国际法的暴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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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玛丽·艾伦·奥康奈尔(Mary Ellen O'Connell),圣母大学法律与国际和平研究教授
通过传呼机和对讲机杀害黎巴嫩激进组织真主党成员的行动无疑非常精密,但从法律角度来看,这样的手段是否合法?
一些人可能会认为这是合法的。毕竟,真主党不断用火箭袭击以色列,而这些传呼机和无线电设备很可能是参与发射导弹决策的真主党成员所使用的。因此,如果这次行动确实是以色列所为,似乎可以将其视为一种有针对性的打击。支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虽然行动中可能会有旁观者丧生或受伤,但他们很可能与真主党有联系。
然而,依据国际法,这种论断并不成立。根据我40多年的法律经验,将爆炸物藏在日常物品中、制造成诱杀装置的行为——几乎在所有情况下——都是非法的。
被禁止的战争手段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虽然真主党对以色列的袭击也是非法的,但这并不赋予以色列使用诱杀装置进行报复的权利。真主党是一个由伊朗支持的非国家武装组织,按照国际法,其无权发动任何形式的暴力,尤其是对以色列北部平民发动火箭袭击。
根据国际法,只有在与主权国家的正规武装部队发生敌对行动时,非国家行为者才有权参与战斗。而真主党并不符合这一条件。因此,每一枚从真主党发射的导弹都可以被视为严重的犯罪行为。
然而,这并不能为以色列使用诱杀装置进行反击提供合法依据。国际红十字会将诱杀装置定义为表面无害、实际内藏爆炸物的便携式物体。这种装置作为一种战术手段,被战争法明令禁止。在和平时期,除非面临直接的生命威胁,警察和执法机构都不得使用致命武力。因此,拆解并改装日常设备,再将其用于暗杀,这种行为不具备任何法律正当性。
目前,黎巴嫩适用的是和平时期的法律。根据国际法,黎巴嫩与以色列之间没有处于战争状态。尽管边境偶有冲突,这并不构成国际法意义上的武装冲突。以色列在加沙的行动,也与黎巴嫩并无直接关系。
越来越多的违法行为
即使假设以色列与黎巴嫩之间存在敌对状态,以色列也无权使用诱杀装置。在战争期间,虽然敌方战斗人员可以成为攻击目标,但将平民物品武器化是一种被禁止的行为。这属于“诡诈杀人”,即通过欺骗手段进行攻击,与《1907年海牙公约》要求的公开携带武器作战原则相悖。这一公约至今仍对所有战争参与者具有约束力。
尽管诱杀装置的使用早已被法律禁止,但这一手段依然存在。北爱尔兰冲突期间,爱尔兰共和军频繁使用汽车炸弹等诱杀装置进行恐怖袭击。该组织成员多次因此被起诉,违反了英国法律。同样,如果美国军队成员制造或使用这种装置,他们也会面临法律制裁。
以色列在10月7日之后再次使用诱杀装置,这加重了该国在违反国际法记录上的累积。国际法承认以色列有权对10月7日的暴行作出坚决的回应。然而,国际法为此类反击设定了严格的条件,而使用诱杀装置显然超出了这些条件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