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开封,一农民菜地里的豆子被偷后,报警抓小偷,万万没想到,警方以民事纠纷为由,

盼柳说评你好 2024-09-23 07:26:48

河南开封,一农民菜地里的豆子被偷后,报警抓小偷,万万没想到,警方以民事纠纷为由,拒绝惩罚小偷,农民不服,将公安机关告上法院。 (来源:河南开封中院) 事发当日下午三点多,眼瞅着天凉下来了,正是干活的好时节,于是,位某开着拖拉机去地里浇豆子。 经过十几分钟的车程,位某终于到达了目的地。可没等位某停下拖拉机,他远远便看见有一块地上的豆子不见了,光秃秃地一片。 一番询问过后,均无人看见偷豆子的人。这下可好,光天化日之下竟然有人偷豆子,简直无法无天了,位某赶紧报警求助警方。 警方受理案件后,立即对全村人展开调查,经过询问,同村村民曹某甲夫妇对割豆子的事供认不讳,豆子是他们女婿赵某割的。 但赵某却称,他们并不是偷豆子,而是事出有因。 原来,位某承包了曹某乙的土地,而曹某乙和曹某甲的土地又相邻。 对于割掉的这片豆子地,曹某乙说是他家的,曹某甲又说是他家的。所以曹某甲夫妇便授意赵某去割了位某的豆子。 因双方土地权属存在争议,土地使用权不清,所以警方认为,这个案子先不能以盗窃定义,需要相关主管部门对权属进行确权。 如果土地确权部门依法确定这块地是曹某乙的,那么警方将依法再处理;反之,如果这块地是曹某甲的,那曹某甲夫妇将不用承担侵权责任。 可位某却认为: 第一,豆子属于他的财务,不论土地是否存在争议,都不是免除曹某甲一家人盗窃、破坏豆子应受行政处罚的理由。 第二,割掉豆子的这块土地使用权归他所有,土地存在争议是曹某甲夫妇单方面的辩解,证人亦能证实该情况,故不存在土地使用权纠纷。 第三,盗窃、破坏他人财产主观恶意明显。他们收割豆子时,豆子尚未成熟,亦非农作物交替季节,主观上是对他人财产进行破坏。 公安机关辩称: 首先,该案本质是土地之间的边界不清,双方因地边问题多次产生冲突,互相收割案涉纠纷土地上的庄稼,经乡政府工作人员、村干部多次丈量、调解,地边纠纷始终未能解决,故该案故意损坏财物的事实不能成立。 其次,从曹某甲一家人客观上虽有收割豆子的行为,但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财物的故意,而是为了继续耕种争议土地。 案发后,警方多次通知位某领取被收割的豆子,但位某拒不领取,故盗窃的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5条规定,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土地管理法》第14条规定,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6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合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土地经营权人有权依法从事耕种、管理等经营行为。 当事人因承包土地的边界不清发生纠纷,可以依照法定途径予以解决,在争议未解决前,各方权利均处于一种不明确的状态,任何一方当事人擅自改变土地利用现状在争议土地上的耕种、管理等经营行为,均不能正确认定其合法与否。 本案中,结合在案证据,可以认定位某与曹某甲之间针对案涉土地存在争议,双方土地边界不清、权属不明,在争议彻底解决、权属最终确定之前,位某在案涉土地上种植大豆的行为合法与否不能确定,既可能是合法种植,也可能是非法侵权。 与此相应,曹某甲一家人收割案涉土地上种植的大豆的行为,也处于一种合法与否不明确的状态。 据此,法院认为,因案涉土地权属争议未解决,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曹某甲一家人故意损毁财物的违法事实成立,警方结合现有证据,依照法律规定,并履行法定程序后对曹某甲一家人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并无不当。 最终,法院驳回了位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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