讹天讹地讹空气!四川巴中,84老人为了在超市免费领10个鸡蛋,一大清早就去排队,谁知,排队的人太多,你推我搡,将老人挤倒在地,最终抢救无效死亡。老人家属不干了,将超市告上法庭,索赔三十多万。超市很无语:我们8点才开门,她7:10分在马路上出的事,怎么不去找大马路赔?
(案例来源: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早上六点多,84岁的杨老太兜里揣着购物袋便出门了。
杨老太年龄大了,实在是没有瞌睡,每天都是天不亮就起床,在小广场上转悠,和老姐妹们聊天,东家长西家短,聊到十点多才回家。
前一天,她和往常一样坐在广场的小凳子上看人打牌,隔壁赵大妈从超市回来,她三步并作两步走到人群说:超市搞活动了,拿着购物小票可以免费领10个鸡蛋,但每天就100个名额,去晚可就没了。
这消息在大爷大妈群里瞬间炸了锅,10个鸡蛋虽然不值几个钱,但对大家来说,那就是天大的便宜,不占白不占。
杨老太自然也不例外,别看她年龄大,但她一点也不服老,心里暗想,第二天保准要起个大早,抢占前100名。
她知道,超市早上是8点开门,为了保险起见,她计划7点到,肯定能抢到前几名。
家里离超市走过去也就十来分钟,所以她6点多就出门了。
万万没想到,大家的战斗力远比她想象中的强,尽管她加紧步伐,赶到时已经排了好几十人,但她进入前一百名应该没问题。
于是,她立马站到队伍里,一边和大家聊天,一边耐心的等待着。
刚开始,队伍排得还算整齐,但人一多,后面来的人一看自己不在免费的100名内,便开始不守规则,往前面乱插队。
大家都是有样学样,一个人插队,后面的都往前挤,你推我搡,瞬间,整个队伍乱作一团。
杨老太年纪大了,站了一会儿本来就有点困,大家一挤,她躲闪不及,被推倒在地。
前后的人一看大事不妙,这才四散跑开。
好心人拨打了急救电话,尽管送医及时,但还是抢救无效,不幸身亡。
杨老太的家属不干了,他们认为,杨老太去世都怪超市,要不是超市搞这个前100名领鸡蛋的活动,她就不回去排队,也就不会摔倒去世。
所以,他们找到超市赔偿。超市很无语,老人是7点多出的事,而且是在马路上摔倒的,关超市什么事,怎么不去找马路要钱呢?
家属见从超市要不来钱,便一纸诉状将超市告上法庭。
法庭上,超市负责人表示:
前一百名免费领鸡蛋的活动确实是他们超市的促销活动,但是,没有强迫任何一个人参与,参与者应该量力而行。
而且,超市的正常营业时间是早上8点,杨老太出事的时间是7:10,比他们营业时间早了50分钟。
况且,她是在马路上排队的时候摔倒的,属于公共区域,不是超市内,怎么不去找马路要钱。
综上,超市人为认为,老人事发纯属是意外,不管是从时间还是地点来说,超市都没有责任,所以,超市拒绝赔偿。
此外,超市负责人还透露,老人送到医院后,出于人道主义,他们还以借款的名义,垫付了杨老太家属两万元的医疗费用。
那么,法院会如何认定呢?
1、杨老太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己摔倒导致身亡,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民法典》第18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杨老太明知排队领免费鸡蛋的人比较多,也应该预料到该活动的危险性,但杨老太还是不顾忌自己身体状况,主动过去抢鸡蛋,她自己应该承担主要损害责任。
2、杨老太的家属知道老人84岁了,还放纵老人去超市抢鸡蛋,存在一定的过错。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老人发生这样悲剧,可以说杨老太的子女是非常不孝顺的,没有尽到对老人的赡养、照顾、提醒义务,存在很大过错。老人出事了,不知道自我反思,却把责任推给超市。
3、超市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超市既然搞活动,那就应该预想到这些情况,应该有人组织维持秩序,做好提醒义务。
老人虽然是在超市开门钱摔倒死亡,但超市也有一定过错,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最终,法院判决杨老太和超市分别承担70%和30%的责任。超市在支付2万的基础上,继续赔偿7.9万。
超市不服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结果二审还是依法维持原判。
(人物均为化名)
对此您怎么看?
[哭笑不得]怎么不去举证推搡人赔偿
小编,你这是标提党?这件事超市肯定有责任的,对超市索赔绝对不算讹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