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一男子在当地开了一家水果店,突然冲进来一群人,将他的店砸的稀巴烂。男子见状直

小疯汇看社会 2024-09-26 18:48:57

武汉一男子在当地开了一家水果店,突然冲进来一群人,将他的店砸的稀巴烂。男子见状直接持刀反抗,结果造成六名男子受伤,随后该男子被告上法庭。   男子姓李,我们称呼他为李某。李某本来是一位农民,一次偶然的机遇,他来到了城市开办了一家水果店。因为李某为人比较朴实,将水果的价格设置得非常实惠,因此很多人都前来购买,李某的水果店生意也是蒸蒸日上。   就在生活如火如荼之际,意外却发生在了李某的身上。   一天,李某在水果店接待顾客。突然,有六个男子突然闯入了,李某的店内。一开始,李某还以为他们是来买东西的,于是便热情地接待这六个男子。谁知道,他们一上来便开口说道:“你就是李某吧?”   李某听完顿时一愣,随即说道:“你们认识我?”   得到肯定的答复后,几个男子也是毫不遮掩,直接拿出随身携带的棍棒,开始对着李某的店铺一顿猛砸。李某先是被吓了一跳,当他看到那些被砸烂的水果,顿时心疼不已。他连忙冲上去制止六个男子的行为,可是一个人怎么可能拦得住六个?这六个男子直接将李某推翻到货架上,对着李某的身子就是一顿殴打。   李某见六个人将矛头对准自己,随即拿起了货架旁边用来削果皮的水果刀,直接持刀对着六个人一顿乱砍,几人瞬间流血。   此时店外的群众看到里面的动静,纷纷打电话报警。警方很快就赶到了,随即将李某和六名男子抓获。面对警察的询问,这六名男子反而倒打一耙,说他们只是在店里正常买东西,是店主疯了,突然拿刀砍他们,可这种谎言被李某用店里的监控录像轻而易举地击破了。   于是,这六个人只能老老实实的说出了事实,原来,是一个叫杨某的雇他们六个去砸李某的店。杨某也在武汉开了一家水果店,且离李某的店很近。当时李某还没来武汉开店,整条街只有杨某开了水果店,因此,他总是故意抬高价格,借助独家的优势,一直为非作恶。   可是直到李某的到来,凭借着实惠的价格,让杨某这里的顾客全部都跑了。杨某看着自己一整天都卖不出去一个水果的店铺,再看着隔壁生意火爆的李某水果店。杨某顿时气愤不已,于是便找来六个帮手把他的店给砸了。   警方了解清楚后,直接将杨某给抓获。随后将杨某和六个打手起诉至法庭。   法院对此进行了初步审理。   一.李某认为,杨某不仅雇人砸毁自己的店铺,还导致自己因此受伤,所以杨某等人需要承担店铺所有的损失,以及自己的医药费,另外,还要以故意伤害罪,和破坏他人财物罪承担法律责任。   而六个男子认为,虽然他们有错在先,但李某也对此进行了激烈的反抗,持刀直接将他们六个砍伤。因此,李某需要对他们六个承担医药费赔偿责任。   二.杨某和六个男子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结合本案来看,杨某雇佣六名男子砸毁李某店铺,且随后将李某打伤的行为,触犯了上述法律的规定,因此,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   三.李某持刀砍六名男子的行为是否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另外关于无限正当防卫的规定,当对正在行凶,杀人,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的防卫行为,属于无限正当防卫,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结合本案来看,六名男子持棍棒殴打李某,而李某是出于自保的目的才持刀进行防御,因此,李某的行为应当属于正当防卫,不属于违法行为。   综上,法院经过认真审理,判决杨某和六名男子按照损坏财物的市场价对李某进行赔偿,并且分别承担几年不等的有期徒刑。而李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承担责任。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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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2024-09-26 20:47

    这个法官是个思路清晰的人。

  • 2024-09-26 21:31

    这家法院是正规的,

    大猫 回复:
    你这一巴掌拍死了多少渣渣?
  • 2024-09-27 02:21

    难得找到一间合规的法院

  • 2024-09-28 01:12

    如果全国的法官思路也这样的话,天下太平

  • qwe 1
    2024-10-02 12:19

    正义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