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有夫之妇与婚外男子恋爱,怀孕后被男子要求堕胎,女子起诉男子索赔堕胎损失30

靖儿谈谈 2024-09-27 15:10:43

广西,有夫之妇与婚外男子恋爱,怀孕后被男子要求堕胎,女子起诉男子索赔堕胎损失30000余元,法院判了! (素材来源 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广西某地,有夫之妇罗某婷与李某江通过社交软件“快手”相识,并于2020年确立恋爱关系。 2020年12月至2022年7月期间,两人通过微信和支付宝互有金钱往来,其中罗某婷通过微信转账给李某江共计17,701.11元,而李某江通过微信转账给罗某婷共计2,760.99元。 2022年8月17日,罗某婷到医院检查身体,超声医学影像报告单诊断意见显示宫腔内有小囊状物,考虑宫内早早孕,建议定期复查。 罗某婷将怀孕之事告诉了李某江,李某江得知后要求罗某婷堕胎。罗某婷不肯,李某江就对罗某婷使用了语言暴力。罗某婷无奈,遂到医院堕胎。 罗某婷认为李某江的行为造成了她身心受损,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江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交通费在内的共计32,628元。 李某江辩称,罗某婷在怀孕时与其丈夫仍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并且她还与其他异性有往来,因此无法证明怀孕是因他所致。即便怀孕是因他所致,罗某婷在未告知他的情况下私自堕胎,侵犯了他的生育权,罗某婷应当为此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怎么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罗某婷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病历、检验报告单》、《医疗费收据》等证据仅能证明她经医院诊断怀孕的事实,但无法确认怀孕是因李某江的行为所致。 此外,罗某婷提交的《超声医学影像报告单》上虽写有“小孩不要,要求手术,自己做主,与医院无关,自愿要求人流手术,罗某婷”的字样,但该证据并不能证明罗某婷已实际实施了堕胎行为并产生了相应的费用。 最终,法院驳回了罗某婷的诉讼请求。 律师解读: 1、为何法院驳回罗某婷的诉讼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2、综合来看,罗某婷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怀孕与李某江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也没有证据证明她已实施堕胎手术并产生了相应费用,因此法院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 对于这件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分享您的观点! 关注@法财君 每日更新,带您了解更多实用的法律知识。

0 阅读: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