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东营,男子见陌生女子长的凹凸有致,于是尾随女子来到家中,强迫与她发生了关系。3分钟后,男子见她家庭条件不错,又向其索要10万元。女子先给了100元现金后,借口去厕所并报警。检方以抢劫罪、QJ罪对男子提起公诉。可男子却说,女子是主动的,还支付了100元费用,不构成犯罪!法院这么判了!
(案例来源:山东东营东营区人民法院)
据悉,彭宇因为懒散惯了,受不了工厂里枯燥的生活,20多岁的人了,一直没有什么稳定的工作,整天混迹于网吧、游戏厅等娱乐场所。
事发当天,彭宇刚在网吧里上完通宵,因为看了小视频的缘故,让彭宇有些口干舌燥。
路过某小区的时候,出门买菜的唐丽媛刚好与彭宇擦肩而过。彭宇回头看了看唐丽媛的背影,竟不由自主的跟了上去。
唐丽媛丝毫没有注意到身后的彭宇,一心的想着赶紧回家,出差多日的丈夫今天回家,唐丽媛也要好好的准备一下才行。
刚回到家里,唐丽媛转身就来到浴室洗澡。而就在此时,彭宇也趁机潜入家中。望着豪华的装修、高档的家具,彭宇确定这家的条件还不错。
等唐丽媛洗完澡,躲在门后的彭宇突然冲出来,一把捂住唐丽媛的嘴巴,强行与其发生关系。
因为担心遭遇不测,唐丽媛被迫接受,只希望彭宇能够早点离开。
3分钟后彭宇结束,不过他并没有立刻离开,反倒是以此威胁唐丽媛,与其索要10万元。
唐丽媛从钱包里掏出100元现金给彭宇,借口去找钱的功夫打电话报警。
事后,检方认为彭宇构成抢劫罪、QJ罪,可彭宇却认为自己无罪,并提出以下理由:
事发当天,彭宇与唐丽媛在家中发生关系,期间唐丽媛没有任何反抗动作,甚至在结束后还主动给了100元。故彭宇并非违背唐丽媛的意愿,不构成强 奸。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强 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构成强 奸罪的条件必须是违背妇女意愿、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本案中,既然唐丽媛是自愿,故彭宇不构成强 奸罪。
唐丽媛辩称:
事发当天,彭宇尾随进入家中,先是强迫与其发生关系,后索要10万元。出于心理的恐惧,唐丽媛被迫与其发生关系,应视为违背了妇女意愿。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中,公安机关在唐丽媛的体内提取到彭宇的体液,两人存在发生关系的事实。另从唐丽媛报警的举动来看,也应视为违背了唐丽媛的意愿。
那么法院该如何判决呢?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是否违背了原告的意愿,是否构成违法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彭宇尾随唐丽媛回家,其主观上存在恶意。根据现有证据证明,两人存在发生关系的事实,为此,彭宇的行为应构成强 奸罪。
《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强 奸妇女的,处3~10年有期徒刑。
据唐丽媛供述,彭宇手持锅铲,威胁唐丽媛拿出10万元,已经符合入户抢劫的构成条件。
《刑法》第263条规定,入户抢劫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综上法院判决,彭宇构成强 奸罪、入户抢劫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1万元。
对此你怎么认为?
(文中皆为化名)
枪毙[doge]
关键词:3分钟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