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男子将1000万元股票账户交给“股神”打理,没想到“股神”一顿操作后却暴亏

靖儿谈谈 2024-09-28 11:55:36

上海,男子将1000万元股票账户交给“股神”打理,没想到“股神”一顿操作后却暴亏600万元!男子要求赔偿,但“股神”却认为,自己仅是帮忙操作,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会如何判决? (素材来源: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海的耿先生经过多年辛苦打拼,积攒了一些财富。为了实现财富的更快增值,耿先生将目光投向了股市。但尝试多次之后,耿先生总觉得不得要领,每次都是亏损离场。 恰好,耿先生新认识了一个朋友陆先生,此君炒股段位很高,在股市混得风生水起,经常打趣说股市是自己的“提款机”,圈中绰号“股神”。 接触了几次之后,耿先生对陆先生佩服得五体投地。他找到陆先生,要求陆先生帮忙炒股,陆先生欣然应允。两人因此签订了一份《证券代客理财协议书》,协议约定,耿先生将自己1000万元初始资金的股票账户交给陆先生全权操作,陆先生自己则无需投入资金。如有盈利则双方按照一定比例分成;但陆先生需将亏损控制在250万元以内,超出250万元的亏损则由陆先生自己承担。 协议签订后,耿先生便将股票账户交给了陆先生操作。 在操作过程中,耿先生有一次因个人急需资金,征得陆先生同意后从账户中暂时转出了部分资金。 然而,由于股市的波动以及操作不当,账户资金逐渐减少。直至2017年底,账户亏损达600余万元之巨。 面对如此巨大的亏损,耿先生崩溃了。好在合同约定对于超出250万元的亏损,应由陆先生承担。因此,耿先生要求陆先生依协议约赔偿350万元。 但陆先生却认为,自己只是代为操作,而且协议中的亏损承担条款属于无效的“保底条款”,自己不应承担任何损失。 法院怎么判? 经一审、二审审理,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中约定陆先生承担超出250万元的亏损,属于“保底条款”,该条款违反了公平原则,应当认定为无效。法院指出,陆先生在操作股票账户过程中虽无明显过错,但他允诺保证亏损额度,促使他人与其签订协议,存在一定过错。同时,耿先生对股票投资的风险未充分认识,且作为账户的提供者,有能力对账户进行控制和管理,但并未在损失发生时及时止损,反而在陆先生操作账户的过程中,违反合同约定抽出大额资金,干扰了陆先生的操作 最终,法院酌定陆先生承担合同项下耿先生损失的10%,约60万元。 这事儿从法律上怎么看? 1、委托炒股中,如约定操作方对亏损保底,属于无效条款。 2、虽然无效,也不是说受托方就不用担责了,法律规定,合同无效后,对于亏损,要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在双方之间分担亏损。 3、本案中,法院综合各方过错,认为受托方只需要承担10%。当然,在很多案件中,也有六四开、五五开,根据案情不同,判决结果不同。 对于这件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分享您的观点! 关注@法财君 每日更新,带您了解更多实用的法律知识。 #今日A股# #A股暴涨下的众生相# #股市分析# #股票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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