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不冤?江西,一男子捡了一个金手镯,后来发现掉色,就扔在了垃圾桶,万万没想到,失

晴澍聊社会 2024-09-28 14:51:02

冤不冤?江西,一男子捡了一个金手镯,后来发现掉色,就扔在了垃圾桶,万万没想到,失主以此为由,一纸诉状将男子告上法院,索赔1.6万元,法院以男子没有妥善保管为由,判决男子归还1.6万元!   (来源:石家庄新华普法)   李华(化名)没有想到,仅仅因为扔掉一个掉色的手镯,就被失主告上了法院。   事情要从前段时间说起,李华在下班回家的路上,发现一个金色的手镯,就随手捡了起来,带回家去。   按李华的说法,当时也没有觉得是金手镯,只觉得颜色不错,出于好奇捡了回去。   回家后,他随手将手镯交给了孩子把玩,没有再额外关注。   “这手镯怎么掉颜色!”李华称,当时孩子在玩的过程中,他发现手镯掉颜色以后,发现是假的,就随手扔在了垃圾桶内,而后被妻子连带生活垃圾扔在了垃圾箱。   然而,令李华没有想到的是,失主王强(化名)突然在民警的帮助下,找到了李华。   王强诉称,他发现金手镯丢失以后,立刻通过警方调取了附近的监控,结果发现被李华捡走。   为此,王强要求李华或者归还原物,或者按照手镯的原件进行赔偿。李华予以拒绝后,被王强一纸诉状告上法院。   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否则就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也就是说,无论是起诉方王强、还是被告方李华,要想法院支持自己的主张,那就需要拿出证据。   法庭上,王强提供了如下证据:   1、购买金手镯的发票、付款凭证,拟证实丢失的金手镯系花费16000余元购买。   2、监控视频,证实李华捡到金手镯以后,四下打量了一会,而后将手镯拿走。   结合上述证据,王强称,根据民法典第312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本案中,他作为金手镯的权利人,当然有权利要求李华归还。   李华辩解称:丢失的金手镯存在退色情况,所以材质是否为进存疑,王强出示的购买凭证,不能证实就是丢失的手镯,故诉请法院驳回王强的诉求。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首先,民法典第314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也就是说,捡到遗失物只有两种选择,或者自己保管,而后交给失主,或者交到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联系失主。   本案中,李华捡到金手镯后,选择自己保管,那就应当尽到保管的义务。   民法典第316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此次事件中,李华明知手镯为遗失物,非但没有妥善保管,反而直接丢弃,导致遗失物灭失,李华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其次,在赔偿的数额方面,法律讲究的是“谁主张、谁举证”以及“高度盖然性”原则。   李华虽然诉称手镯掉色,却并未提交任何证据。反观王强,提交了手镯的发票以及购买凭证。   虽然现有证据确实无法排除丢失的手镯与发票内容具有唯一性,但结合日常经验法则以及生活逻辑,王强作为一个正常人,丢失手镯后第一时间报警,并没有违背常理。   而且造成争议的根本在于,李华未能妥善保管遗失物。所以应当由李华承担责任。   最终,人民法院判决李华赔偿王强1.6万元。   最后,一起非常有警示意义的案例。通过本案例告诉我们,无论是何时何地,只要我们拾得遗失物,就应当妥善保管。   那么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交流。

0 阅读:1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