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一男子在村里,逢人就说女邻居生活不检点,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女邻居得知后,找到男子理论,不料反被男子打伤住院。女邻居索赔4000元后,法院以女邻居挑衅男子在先,驳回其诉求。女邻居不服,继而上诉。 (来源: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男子刘某和黄女士是邻居,但两家人的关系一直都不怎么好。 偶然间的一天,黄女士从他人口中听到刘某说她的坏话,主要内容是黄女士与他人有不正当的关系。 黄女士气疯了,饭可以乱吃,但话不可乱说。刘某如此败坏她的名声,简直不可理喻。 说曹操曹操就到,就在黄女士准备找刘某理论的间隙,刘某竟恰好路过,两人为此发生口角。 眼瞅着越吵越狠,黄女士破口大骂:“坏心眼的东西,我要去你家挖了你家的厨房灶台。” 需要知道的是,在农村地区,村民们对灶台很是敬奉,有的家庭还像敬佛一样将灶台敬起来。 如此看来,黄女士要挖刘某家的灶台,对刘某而言,就是掘他家的祖坟。 于是,刘某一把抢过黄女士手中的锄头,并将黄女士撂倒在地。 经医院门诊诊断为头部、腹部多处损伤,花费医药费共计1643元。 黄女士认为,刘某因她称要挖其厨房灶头的气话,便对她拳打脚踢,明显存在故意,况且她年老体弱,根本不可能毁坏其厨房灶头。 因此,黄女士一纸诉状将刘某告上法院,判令刘某一次性支付黄女士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打印费,共3960元。 另一边,刘某辩称:黄女士虽是老年妇女,但是也不能以保护妇女权益为由,任由妇女做违法的事情,他有权制止黄女士的违法行为。 法院认为: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纠纷发生后,公安机关第一时间出警进行了处理,并第一时间询问了双方当事人及目击证人,派出所询问笔录足以证实双方发生口角之后,黄女士拿着锄头去挖刘某家里的灶台。 黄女士一直生活在农村,对于拿锄头挖别人家里灶台这一行为的严重性应当清楚,其行为是导致抢锄头过程摔倒的原因,黄女士对事件的发生存在过错。 刘某在黄女士带着锄头到自己家里挖灶头时,抢夺黄女士的锄头,是保护自身权益的必要措施,在抢锄头过程中,导致黄女士摔倒没有超出合理的范围,且避免了事态的恶化和扩大,刘某的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没有过错。 黄女士主张其摔倒后,刘某对其进行了殴打,但该情况只有黄女士的陈述,并无其他证据可以佐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综上,法院认为刘某对黄女士摔倒没有过错,故黄女士要求刘某承担侵权责任的诉讼请求,没有依据。 网友认为:女子毕竟体弱,更何况黄女士只是扬言要挖灶台,又没真的动手,刘某这是假象防卫。 那么,你如何看待此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