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大同,小伙把诈骗他的男子送进监狱,不料,男子出狱后,又来报复小伙,索要1万元

马如侃社会 2024-09-28 18:50:08

山西大同,小伙把诈骗他的男子送进监狱,不料,男子出狱后,又来报复小伙,索要1万元赔偿金,还拿刀威胁小伙。二人打斗过程中,小伙把男子给反杀。法院认为,小伙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判处无期徒刑。小伙经过申诉,16年后,终于被认定防卫过当,改判为9年有期徒刑。

(案例来源:红星新闻)

走出监狱的杨辉,眼睛被阳光刺的睁不开眼,他深深的呼吸一下,这种自由的味道太难得了。

20多岁走进监狱,在里面度日如年过了16年,再回首已经是40多岁的中年人。

杨辉看着白发苍苍的父亲,他对这个家亏欠太多。说起这一切,都是拜张强所赐,20年前的场景仍旧历历在目。

20年前,杨辉学了摩托车维修的手艺,开了一家修理店,生意还算不错,家庭收入也达到了小康,老婆孩子热炕头,生活的无忧无虑。

可谁知,张强的出现打破了他的平静。

张强是来修理摩托车时认识的杨辉,他不学无术,整天游手好闲,以诈骗钱财为生。张强修理完摩托车后,顺手骗走了杨辉的手机。

那个年代,手机还没普及,价值也很昂贵。杨辉当即报警求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派出所民警经过调查,很快抓捕了张强这个惯犯。法院也依法以诈骗罪给张强判处刑罚。

张强入狱后,并没有悔改,反而找人给杨辉捎话,表示出狱后一定要报复杨辉。

一年后,张强出狱了,可能是改造的不彻底,张强直接来到杨辉的修车店,拿着一把刀来报复杨辉。

张强不思悔改,反而把坐牢的责任都推到杨辉身上,责怪杨辉报警,要求杨辉给他赔偿1万元,并给他2条烟。

杨辉看到张强拿着刀,出于害怕,只能配合着给他钱。

杨辉翻遍了衣服,只找到240元,全部给了杨辉,还借了200元交给张强。

这三瓜两枣张强并不满足,要求马上给他,不然就杀了他。

杨辉只能借口给他找烟,先稳住张强再说。

张强越来越没有耐心,要求杨辉马上给他弄钱。随后,两人开始了争执,争执过程中,杨辉趁机夺过张强的刀,把心里的怨恨全部撒到张强身上,一刀刀狠狠的砍下去。

砍了几刀后,杨辉看到张强没有了动静,赶紧叫人把张强送到医院,然后逃出去躲一阵,等风声过了再回来。

张强经过医院抢救,最终还是因为伤势过重,失血休克死亡。

杨辉从此开始了逃亡,结果,逃亡了三年后,还是被公安机关抓获,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以故意杀人罪对杨辉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张强敲诈勒索在前,但杨辉持刀杀害张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依法对杨辉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杨辉政治权利终身,同时还判决杨辉赔偿张强家属19万余元。

杨辉当时出于担忧父母和妹妹的安全,没有上诉,害怕张强家属报复他的家人,他没有及时上诉。

几年后,杨辉实在是觉得委屈,他被张强这个惯犯骚扰,反抗了一下,怎么就判处无期徒刑呢?这也太重了吧?

杨辉提起再审,可谁知,市中院再审后,认定一审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维持原判。

杨辉没有就此罢休,继续提出申诉。

省高院审理后,做出了不一样的判决。

对此,省高院是如何审理的呢?

1、省高院认为,杨辉为了反抗张强的敲诈勒索,属于正当防卫,但防卫过当。

《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杨辉当时已经夺过了张强手中的刀,不法侵害已经结束,但杨辉还是通下杀手,造成张强的死亡。

2、杨辉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不属于故意杀人。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杨辉为了阻止不法侵害,对张强进行侵害,属于故意伤害,并不是故意杀人。

而且又属于防卫过当,可以依法减轻处罚。

综上,省高院依法改判杨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赔偿张强家属13万余元。

3、截止此时,杨辉已经入狱16年,平白无故多呆了几年,只能申请国家赔偿。

杨辉依旧认为,他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还会继续申诉。

如今,杨辉妻离子散,生意没了,店铺也没了,这又该如何呢?

(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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