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一男子在烧饼店辛苦工作了一个多月,到了发工资的日子却被老板娘质问:“谁能证

马如侃社会 2024-09-28 19:00:20

陕西,一男子在烧饼店辛苦工作了一个多月,到了发工资的日子却被老板娘质问:“谁能证明你给我干活了?”男子冲动之下竟一把火把店烧了,导致老板娘烧成重伤不治身亡,该男子也被判无期并赔偿54万元,事情的真相是...

(来源:光明网)

王刚是个老实的中年人,此时的他刚刚离开之前的工厂,渴望能够找到一份长期稳定的工作, 经过几个月的漫长求职路,偶然中他发现了这家烧饼店的招聘广告。   他几乎没有多想,就兴冲冲地跑去应聘。经过老板杨鹏与妻子柳梅的简单面试,他如愿以偿成为了烧饼店的新员工。

做过早点的朋友都知道,这一行是十分艰苦的,经常需要早起。

每天早上4:30王刚准时起床,简单洗漱后便步行10分钟前往烧饼店开始干活。

刚开始王刚每天按时到店,尽心尽力地准备面团、擀皮、炸饼,虽然很辛苦,但看着每天忙碌而热闹的店铺,心里充满了成就感。

王刚每天下班后回到租房都累的腰酸背痛,但想到自己能学到一门手艺,加上老板对自己还不错,工资低点也就无所谓了,每天保持十足的干劲。

一转眼就到发工资的日子了,王刚开心地走进店里,心中琢磨着自己的工资该如何安排来减轻家里的负担,但此时杨鹏与柳梅却意外地沉默了,他们夫妻两人相互交换了眼神后,柳梅开口道:“我们这段时间还没赚到钱,所以工资晚点再发。”听到这句话,王刚的心瞬间沉了下去,不过也没有多说什么,转身就走了。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王刚开始开始感到不对劲了。

眼看着工资已经拖欠10天了,想着房东天天催自己的房租,王刚没有办法又找到老板夫妻咨询工资的情况。

但这次夫妻的“嘴脸可就完全不一样了”,特别是柳梅却冷冷地反问:“谁能证明你给我干了活了?你是有劳动合同,还是有打卡记录?”

这话一出王刚就明白了,他们就是白嫖自己的“工资”。毕竟这种小门小店的,哪里来的什么劳动合同和打卡记录。

王刚自己心里明白,自己在这家店里工作是没有书面合同的,老板正是利用这一点,来剥削着他的劳动成果,扣着他的工资。

他越想越气,加上今天房东因为拖欠房租的事,已把他赶出宿舍,没办法王刚拿着自己的行李再次找到老板,再一次索求自己的工资,没想到老板直接闭门不见,此时王刚的怒火已经快压制不住了。

经过几天的思考,他还是无法忍受这种被欺骗的感觉,毕竟这是一个多月而不是几天的工资,自己每天起早贪黑的工作还自己花钱租房,越想越不甘心,王刚确实决定用自己的方式来报复他们。

在这天深夜,王刚来到仓库,拿起提前准备的汽油向着厨房走去,要将自己所有的不满与失望化为一场大火,来平息自己的愤怒。

当王刚拧开汽油桶正泼洒在店里的时候,正巧杨鹏与柳梅恰好走了进来,看到这一幕两人都惊恐地大喊:“你要干什么,可不要乱来啊”。

然而,王刚的脑海中只剩下柳梅那句“谁能证明你给我干了活了”,冲动之下他毫不犹豫地点燃了汽油桶。

瞬间,整个厨房化为火海,火舌肆虐,将杨梅烧成重伤。

周围邻居帮忙灭火,同时报警将柳梅送往医院,可最后她还是因为大面积烧伤严重引发重症感染,在医院痛苦坚持了40多天,还是没有救回来,而且医药费还花了74万多。

不知道此时杨鹏与柳梅有没有后悔,因为一点点工资导致自己家毁人亡。

王刚此时也反应过来自己闯了大祸,心中充满了悔恨,他知道自己做错了,但已无力回天,他的行为不仅触及了道德底线,更触犯了法律的红线。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从专业的法律角度来看,王刚的行为涉及多个法律问题。

1、他与烧饼店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法》第十条,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事实劳动关系是成立的。尽管没有正式的劳动合同,王刚在店内的工作符合雇佣关系的基本特征,属于劳动法中的保护对象。

2、王刚的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的,应当处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王刚在明知汽油易燃的情况下,灵用其特性造成柳梅的死亡,可认定为故意伤害。

在案件审理中,法院根据《民法典》第1179条,认定王刚需要赔偿杨梅的家庭损失,包括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以及其他经济赔偿。

最终审理后王刚被判处无期徒刑,并需赔偿死者家属544822.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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