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异议,老太杀野猪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云南邵通,一77岁的老太上山时,突然有

盼柳说评你好 2024-09-28 21:41:08

没有异议,老太杀野猪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云南邵通,一77岁的老太上山时,突然有一只野猪跳了出来,要追咬老太,老太避无可避后,只能拿出拿出手中的镰刀,将野猪反杀。事后,有网友提出质疑,野猪属于国家保护动物,老太擅自杀死,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呢? 1、野猪不属于国家级别的保护动物,但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 何为三有保护动物,特指有益的、有重要经济价值、有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见到野猪、麻雀、青蛙等陆生动物,均属于三有保护动物。 对于三有保护动物,虽然没有国家级别的保护动物珍贵,但任何人无故不得私自捕杀。 2、老太杀野猪的行为,并不构成正当防卫。 关于正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也就是说,正当防卫针对的只能是自然人。本案中,对老太实施侵害的是野猪,并非自然人,所以老太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 那么这里是否意味着,老太杀死野猪的行为,需要承担责任呢? 毫无疑问是不需要的! 事实上,老太的行为虽然不构成正当防卫,但却属于紧急避险。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紧急避险,是指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损害另一法益以保护较大法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的行为。 具体到本案中,人的生命、身体健康法益,肯定大于野猪的法益,故老太为了保护自身安全,猎杀野猪的行为,构成紧急避险。 按照刑法以及民法典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承认刑事责任、民事责任。 最后,老太太单人猎杀野猪,确实值得肯定,但此事也给当地人一个警醒,非必要的时候,一定不要单独出入深山野林。 那么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交流。#77岁老太被野猪咬伤后将其反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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