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榆林一名女子坐一男子车去办事,返程路上,男子改变路线,欲与女子发生关系。女子

好大的瓜 2024-09-28 23:40:04

陕西榆林一名女子坐一男子车去办事,返程路上,男子改变路线,欲与女子发生关系。女子趁男子往副驾驶绕行之际快速将门反锁,随后见男子趴在车头,用木棍、石头砸车玻璃,挪身到驾驶位,发动车辆逃跑,结果将男子撞致重伤,最终不但赔偿男子3.75万元,还因此获刑9个月,缓刑1年6个月。

该案发生在3年前,裁判文书显示,2019年5月30日,女子白某某与男子马某某搭伙驾车去神木,在返回途中马某某将车驶入榆阳区某线某路,欲与白某某发生关系遭拒。

白某某趁马某某下车往副驾驶绕行之际将车门反锁,马某某要求白某某打开车门遭白某某拒绝,马某某趴在车头,用木棍、石头砸车玻璃。白某某将车发动向前行驶,在驶离土路打方向时,致马某某摔到路边土坑受伤。

经司法鉴定,马某某损伤程度分别属重伤二级、轻伤一级,白某某因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被刑拘,而后选择认罪认罚,被公诉。

过程中,白某某赔偿马某某3.75万元,获得了马某某的谅解,法院审理本案后,鉴于白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马某某的损失并取得谅解,最终对白某某从轻处罚,判处白某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

该案近期被人看到而后发布到网上,一时间引起热议,不少网友认为白某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是谁伤谁有理,该严惩的应该是马某某。

那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正当防卫是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换句话说,一般的正当防卫的需要满足5个条件,第一、存在不法行为;第二、不法行为正在进行中;第三、防卫者需要有防卫的意图;第四、防卫需要对不法分子本人作出;第五、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损失。

而针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并没有限度要求,即便导致不法侵害人伤亡也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那为何男子马某没有入刑,反而是女子白某入了刑呢?

笔者认为问题关键还是对马某行为的认定上,强奸是指,违背妇女的意愿,采用暴力、胁迫或其他令人无法反抗、不能反抗、不知反抗的强制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行为。

裁判文书上确实说了马某某欲与白某某发生性关系遭到拒绝,也说了马某对白某车辆实施了打砸行为,但是马某下车以及所实施的打砸行为到底是为了继续要和白某某发生性关系而实施的暴力,还是说赔礼道歉,没有被接受,被误解、夺车的激愤行为?这个比较关键。

如果是前者,白某驾车逃跑途中导致马某某重伤,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都可以认定为正当防卫,无需承担责任,应该判刑的其实就是马某。

而如果是后者,那白某某只是因为马某某提出要和自己发生性关系,就认为马某某要实施强奸,其实就属于假想防卫,这种情况下白某某驾车逃跑途中不小心导致马某某重伤,就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刑法》第235条规定,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这种情况下,白某某具有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获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6个月也无不当。

最后,文书说的并不清楚,事情的真相到底如何只有参与案件的相关人员知道。但是相信法律不会冤枉一个好人,也不会放过任何一个坏人。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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