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惠州,一男子急用钱,朋友给他转了10万,男子立刻带身份证和银行卡到银行取现,

小鲨看法 2024-09-29 09:24:59

广东惠州,一男子急用钱,朋友给他转了10万,男子立刻带身份证和银行卡到银行取现,谁知柜员告诉他只能取3000,还问他钱从哪来,朋友出示转账记录和身份证照片,银行不认,非要朋友拿身份证原件,朋友赶忙回家取身份证交给银行,这才把钱取了出来,男子一阵后怕,如果转账的人不在身边,在千里之外,那该怎么办呢?

(内容来自: 椒点视频)

李明急得像热锅上的蚂蚁,他刚接到一个电话,家里老人突发重病,需要一大笔钱做手术。

情急之下,他赶紧联系了好友张伟,请求他往自己的银行卡打入10万元救急。

张伟二话不说,立刻转账,钱到账后,李明带着银行卡和身份证,匆匆赶往最近的银行网点,准备取现。

万万没有想到,当他站在柜台前,满心期待能尽快拿到钱时,柜员却告诉他说,今天最多只能取3000元。

李明顿时愣住,他急忙向柜员解释,这是家里老人救命的钱。

柜员眼都不抬,直接问他钱从哪来,李明说是朋友江湖救急,刚刚给他转过来的钱。

朋友一直陪在身边,就怕他遇见什么意外,听到银行柜员这般仔细询问,朋友赶忙拿出转账记录,和手机里的身份证照片。

原以为事情已经说的够清楚,但柜员依然坚持规定,就是不给大额取现。

李明急的再三央求,这是给老人家救命的钱,可是银行并不买账,依然态度冰冷,拒绝大额取款。

李明满头大汗,他实在想不通,自己的钱为何取不出来?本人也在,身份证也在,银行卡也在,就连朋友都在跟前!

他再三再四的表示了自己的急迫,银行的工作人员提出,需要转账人张伟也出示身份证原件,才能进一步核实情况。

张伟不愧是过命的朋友,扭头就回去拿身份证,他一路飞奔,不敢耽误半分,人命关天,慢一分都不行。

这一来一回,又耽误了不少时间,李明在银行走来走去,一刻也停不下来。

终于,张伟带着身份证再次回到银行后,银行才同意让李明取走了那笔救命钱。

这一番折腾,让李明心里很不是滋味,他对银行的做法感到不能理解。

李明心想,多亏朋友给力,始终陪在身边,如果转账的人不在身边,在百里,千里之外,那又该怎么办?

李明心里一阵后怕,这钱明明是我自己的的,为什么取个钱这么难!

李明将自己的遭遇发到了网上,一时引起了轩然大波,网友们也都很不理解。

不是说存取自由,那么自由哪里去了?家里有急事,急死急活的等钱救命,这样做岂不是耽误了储户的大事!

银行防止诈骗的初衷虽好,但也不能这样过分限制,银行卡身份证都在,还非要第三方证明,这样的做法真的对吗?

钱是储户自己的钱,属于个人财产,银行怎么就能够这样随意限制取款。

银行对此事已做出回应:涉事网点是出于防止诈骗,才采取了这样的措施。

虽然说最终还是解决了问题,但对于李明来说,恐怕心里已经留有了抹不去的阴影。

那么,这件事在法律上是怎么认定的呢?

1,李明很不明白,明明是自己的钱,咋就不能取出来?

《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李明作为储户,在提供了合法的身份证明和银行卡后,应当享有取款自由。

银行无故限制其取款金额,显然违背了“取款自由”的原则。

尽管银行可能出于防止诈骗的考虑,但在未明确证据显示存在诈骗行为的情况下,不应过度限制储户的合法权益。

2,银行卡上的钱是储户个人财产。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李明银行卡中的钱款是其合法财产,应受法律保护银行在未经合法程序的情况下,无权随意限制其对个人财产的处分权。

银行要求提供第三方证明的做法,是对李明财产权的一种不当干预。

3,银行的责任与义务。

《商业银行法》第五条规定,商业银行与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银行作为金融服务提供者,有义务按照法律规定和与储户的约定提供服务。

银行未充分考虑到储户的紧急情况,也未提供合理的解释和解决方案,而是过分依赖僵化的规定,给储户造成不必要的困扰。

银行应当优化服务流程,确保在保障资金安全的同时,也充分尊重和保护储户的合法权益。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评论区留言讨论。

文中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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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2024-09-29 10:57

    直接去医院刷卡缴费就行了,干嘛要取现,胡编瞎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