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男子跟父亲签订断绝父子关系协议。34年后,父母先后去世,留下2套价值680

白衣少女看社会 2024-09-29 21:16:54

北京,男子跟父亲签订断绝父子关系协议。34年后,父母先后去世,留下2套价值680万的房产。由妹妹掌管。男子要求平分遗产,妹妹不答应。男子大怒,起诉到法院,法院这样判了!

(案例来源:北京通州法院)

田大爷和龙大妈育有2儿2女,不知情的人都夸他们好福气,老了能享福。

可老两口却有苦说不出,因为长子田玉明遗传了大爷的暴躁脾气,父子俩经常呛着。

在一次又一次的吵架中,父子俩的关系也跌至冰点。

在他们爆发一次大冲突后,1989年1月27日,父子俩签订断绝父子关系协议。

协议中约定:此后双方没有任何关系,田大爷生老病死,都不需要田玉明承担责任。

协议签订后,田玉明背着背包,潇洒地闯江湖去了。

田大爷和老伴靠在门框上,看着儿子的背影越走越远,最后消失不见。忍不住老泪纵横。

做父母的,都盼望儿子在身边,都渴望儿孙绕膝的晚年生活。可他们却跟儿子成为陌路人。这究竟是谁的错?

虽然老夫妻心中难过,但日子还是要过下去。好在大女儿田玉娟勤劳懂事,自动承担了家中所有事情。

田玉娟孝顺父母,凡事主动承担,也赢得弟弟妹妹的尊重,都甘愿听她指挥。

这一年,三妹田玉丽去世,田玉娟主动承担照顾外甥女丁艳的重担。

时光荏苒,北京玉渊潭的荷花开了一茬又一茬。田家人也和睦地生活了很多年。

期间,田大爷卖掉一套房子。分给一双儿女和外孙女丁艳。

2003年,田大爷去世后,田玉娟把母亲接到自己家居住,把父母另外一套房子出租,把租金分给弟弟和外甥女。

2021年,龙大妈去世。她和弟弟为母亲办了丧事。

丧事刚办完,离家32年的大哥回来了,他刚进门,就要求继承父母留下的两套房产份额,以及租金收益。

田玉娟怒了,她的声音冰冷绝望:你跟父母签订协议,断绝关系。一走就是几十年,可曾照顾父母一下?爸离开时,你不见踪影。妈刚走,你就蹦出来要分遗产,你有脸提吗?

田玉明:别以为我不知道,咱家的钱都是你在掌管,我是爸妈的长子,我有继承权。

双方发生争吵,不欢而散。

此后,田玉明数次找妹妹要求分割遗产,都被拒绝。

2023年,田玉明在第N次被拒后,一纸诉状起诉到法院,要求继承父母名下房产的份额,出租收益和已经卖出的房屋的售房款。

这一年,距离他写下断绝父子关系协议,已经过去了34年。

1、法庭上,田玉娟生气地说,第一套房子是父亲健在时卖的,不属于遗产。

另外,大哥34年前就跟父亲签订协议断绝关系协议。

多年来,大哥未对父母尽到任何赡养义务。他的行为,已经构成遗弃,按照法律规定,早已丧失了继承权。

2、田玉明在法庭上的话让人震惊。

首先,那份协议上的签字不是他的。

其次,多年来,他虽然没有给父母经济上赡养,但也偶有去看望父母。也尽到相应赡养义务。

因此,他跟其他弟妹一样,都是父母第一顺序继承人,理应享有平等继承权。

3、法院审理后认为:

首先,每个人都享有身份权和人身权。父子,母子关系是血缘关系,是每个人从出生到去世,都存在的。不能从书面协议剥夺或者放弃。

《民法典》第153条规定: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当初田玉明和田大爷签订的那份断绝父子关系的协议,违背家庭和睦原则和公序良俗。

因此,协议无效。

其次,《民法典》第1125条第一款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现有证据显示,田玉明没有上述丧失继承权的行为。

田大爷也没有留下遗嘱,剥夺他的继承权。

因此,田玉明享有继承权。

最后,《民法典》第1130条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田玉明作为家中长子,离家多年,对两位老人尽到赡养义务较少,应该少分。

田玉娟和其他弟弟妹妹对两位老人尽到赡养义务较多,应该多分。

综上,法院判决:田玉娟三人适当分给田玉明部分遗产。

4、很多人为这个结果不平。从情理上来说,田玉明不该享有继承权。但从法理上来说,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他的确享有继承权。

亲生儿女为遗产对簿公堂,是田大爷夫妻不愿看到的。

他们如果能预料到后来,提前写下遗嘱。田玉明就没有继承权了。

可大爷没写遗嘱,或许是不懂法,或许是没想到长子竟会回来争家产。

田玉明没有对父母尽孝,不知他有何底气争夺家产?不知他可曾有愧疚感?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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