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一女子与女同事团建时,偷偷拍摄了对方泡澡时的私密照片,而后发送给了女同事的

盼柳说评你好 2024-09-29 21:45:58

广东,一女子与女同事团建时,偷偷拍摄了对方泡澡时的私密照片,而后发送给了女同事的男友,女同事得知后,状告女子赔偿3万元,女子的辩解令人意外。 (来源:裁判文书网) 李梦(化名),一位年轻的女大学毕业生。她从学校毕业以后,通过应聘的方式,入职了一家科技公司。 她的梦想很简单,就是能够通过自己的能力,在工作岗位上发光发热。 李梦入职以后,公司新入职不久的女生刘乐(化名)对她特别照顾,二人也渐渐的熟悉起来,成为了无话不谈的好友。 事发前夕,公司组织员工团建时,李梦与刘乐居住在一间房间,二人为了缓解一天的疲劳,便相约共同在酒店的温泉内泡澡。 哪知在这个过程中,刘乐假意在玩手机,却使用手机偷偷拍摄了李梦的照片,而后发送给了李孟的男友范强(化名)。 浑然不知的李梦继续推心置腹的对待刘乐,但职场上的复杂又岂是涉世未深的李梦能够懂得的。 随着利益牵扯的越来越复杂,二人之间的关系也越来越疏远。 一次意外的机会,李梦得知范强有她的私密照片后,气的直接找到了刘乐,而后以刘乐侵犯她隐私为由,将其告上法院,索赔30000元精神损失费费。 刘乐辩解称: 1、法律对于隐私的定义,是指自然人的私密活动与私密信息。但在本案中,李梦泡澡的地方为公共可通行的温泉,男女均可以来往,这个时候,李梦身着泳衣,任何人可见,所以不能视为侵犯了隐私权。 2、李梦与范强当时已经建立了男女朋友关系,并且已经到了谈婚论嫁、去酒店同住的经历,只不过当时因为吵架,所以才暂时分开,范强在对李梦一切都比较熟悉的情况下,仅仅几张穿泳衣的照片,不能视为侵权隐私权。 3、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本案中,李梦并未产生严重的精神损害,纵使损害,也是因为与范强分手导致,与她没有任何干系。 综上,李梦的诉求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诉请法院予以驳回。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首先,隐私权作为一种可以承诺放弃的权利,只要被侵害人明确表示放弃,那确实不构成隐私侵权。 但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在特定的地方、对特定的人放弃隐私,并不意味着对所有人放弃隐私。 具体到本案中,李梦穿泳衣泡澡的地方,虽然酒店的顾客可以来往,但这属于特定的群体,不能因此就错误的认为,李梦希望自己的泳衣照可以供任何人观看。 这种情况下,刘乐在未获得李梦同意的前提下,擅自将照片发送给第三人范强,本身就是一种泄露隐私的行为。 其次,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刘乐诉称双方之间已经到了谈婚论嫁的地步,但却没有提交任何证据,李梦也在法庭阶段予以否认,所以其辩解不能成立。 退一步讲,纵使双方确实存在男女朋友关系,也不能视为李梦就对范强放弃了隐私。 最后,刘乐的行为虽然构成隐私侵权,但民事赔偿讲究的是填平原则,李梦亦未提交3万元损失的相关证据。 综合全案证据,二人的工资水平以及当地经济状况,判决刘乐赔偿李梦500元。 那么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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