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学一个多月,小朋友在学校发生冲突甚至造成人身安全潜在危险的事件并不少见,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家长,必须要在法律条件的基础之上洽谈赔偿等事宜。
9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正式发布,并自2024年9月27日起施行。
一、孩子在校内遭教育机构以外第三人人身损害谁来担责?
校园伤害等违法犯罪时有发生,《解释》在惩治校园欺凌、合理确定教育机构责任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学生在校内遭受教育机构以外第三人人身损害的,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为第一责任主体,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教育机构承担顺位在后的补充责任;第三人不确定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教育机构先行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并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介绍,民法典第1201条规定学生在校内遭受教育机构以外第三人人身损害的责任承担。针对审判实践中反映的实体与程序问题,《解释》第十四条作出规定:
第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第三人、教育机构作为共同被告且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中明确,教育机构在人民法院就第三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范围内,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
被侵权人仅起诉教育机构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原告释明申请追加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为共同被告。第三人不确定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教育机构先行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教育机构承担责任后向已经确定的第三人追偿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予以支持。
二、孩子“闯祸”谁来担责?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解释》明确规定,被监护人侵权,由监护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赔偿责任。
同时,为避免非近亲属担任监护人且被监护人本人有财产的情况下,完全由监护人担责可能导致非近亲属不愿担任监护人,《解释》同时规定“赔偿费用可以先从被监护人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监护人支付”。
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离异夫妻共同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一方以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为由主张不承担或者少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未与未成年人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不承担监护人的侵权责任,由该子女的生父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