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徐州,老大找老二商量,翻修母亲的房子,老二不但不出钱,还大骂老母亲,老大一怒

雪峰说法 2024-10-01 11:07:03

江苏徐州,老大找老二商量,翻修母亲的房子,老二不但不出钱,还大骂老母亲,老大一怒之下,和老二签协议,由他来出钱给母亲翻修房子,翻修房子属于他的,老二没有份,老二和母亲断绝了关系,谁知6年后,房子拆迁,老大和老三得了一大笔补偿款,老二就起诉他们,表示是协议无效,要分钱。   (来源:徐州法院)   赵老大家做了一顿丰盛的晚餐,虽然下着雨,但赵老大没有忘记老母亲,他撑着一把伞就出去,去接老母亲过来吃晚饭。   来到母亲住的地方,眼前的一幕,让他一阵心酸,只见老母亲拿着盆子接雨水,房子漏雨了,滴到盆子里的雨水,滴滴答答,听得赵老大很是惭愧。   老母亲辛辛苦苦一辈子,把他们兄弟三人抚养长大,如今他们却没有让老母亲过上安稳的晚年,赵老大觉得自己太不孝顺了,他做了一个决定,他要给老母亲翻修房子。   这可是件大事,赵老大家境并不是十分富裕,他还有两个弟弟,老二已经有经济收入,老三还没有能力。   要翻修老母亲的房子,这事就得找老二商量。   他来到老二家,说起了房子的事情,却不料,老二情绪很激动,说自己连养活自己都难,哪里顾得上老母亲,更何况老母亲有房子住,又不是没有,只是下雨漏点雨,又不是不能住。   老二大声说道:“你想孝顺就孝顺,我没那个能力。”   听了这话,赵老大当时就一肚子气,这母亲是兄弟俩的,又不是他一个人的,老二怎么可以这样子呢?   更让他恼怒的是,他和老二商量这件事情,不欢而散之后,老二竟然找到母亲,在母亲面前大骂一顿,骂母亲老了,不应该给做儿子的添麻烦。   赵老大看着老二,知道老二不会出一分钱的,毕竟这些年都是他照顾母亲,老二根本不想出一分力,老三又还没有能力照顾母亲,赵老大决定自己给老母亲翻修房子。   但是亲兄弟明算账,既然是他一个人出钱,那么这件事情就得说清楚。   他找到老二签下协议,表示他一个人出钱翻修老母亲的三间房,这三间房就属于他的,并且老母亲在世,也由他来赡养,老二可以根据自己的心情,赡养老母亲。   谁知协议一签,老二直接在上面写上和母亲断绝关系。   看到这份协议,看着老二无情离去的背影,赵老大很心疼老母亲,竟然生了这么一个不孝子。   赵老大知道母亲心里难受,老二这么对她,她也难以接受。   他为了让母亲能够安享晚年,决定和母亲一起住,方便照顾母亲。   他翻修了那三间房之后,就过来照顾母亲,顺便也照顾老三。   老母亲虽然没有了老二的赡养,但在老大的照顾下,也得以安享晚年,他们就这样平平淡淡地生活着。   直到6年后,一笔拆迁补偿款的到来,让兄弟三人对簿公堂。   谁也不知道,当时翻修的那三间房,6年后得以拆迁,得了一大笔补偿款,老大体谅老三年纪小,结婚生子,花钱多,就和老三平分了这笔补偿款。   可是赵老二知道之后,心里就不平衡了,早知道这三间老房,会有一天拆迁,得补偿款,当时他说什么也会出钱。   如今老三也没出一份力,也得到补偿款,那么他作为老二也应当有补偿款,他找到了找老大要求分钱。   赵老大自然不会给他一分钱,兄弟俩因为这件事,又大吵一架,把当年签协议的事情说出来了。   他怒斥老二:“当年你不想出一分钱,为了不用出力赡养母亲,你还和母亲断绝关系,现在怎么还有脸来分钱?”   但赵老二可不管赵老大怎么说,分不到钱,他心里就不舒服,他就将老大和老三告上法庭,要求平分拆迁款。   那么老二的诉求是否会获得支持?   1、赵老二认为,他和老大签订的断绝母子关系的协议是无效的,母子血缘关系属于身份关系,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范畴,他也是母亲的第一法定顺序继承人,有权平分补偿款。   《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赵老二表示当年没有出钱翻修房子,是自己没有能力,不是不想赡养母亲。   2、赵老大和老三始终怒视着老二说的话,觉得他就是认钱不认人,要他赡养母亲的时候,他置之不理,有钱的时候,就要来分钱,这不道德,既然他没有履行赡养的义务,就不应该来分钱。   《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对于老二抛弃养育之恩,不顾手足之情,老大坚决不肯让步。   3、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老二有赡养能力,却不赡养母亲,当年既然同意老大翻修房子,并且约定房子属于老大的,那么就不应该为拆迁款,主张协议无效,意图获得利益,这是有违道德的。   法院判决,驳回赵老二的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对此,你有何看法?

0 阅读:756
评论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