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夫妻捡漏,280万买下一套价值560万的房子,谁知开始装修时,才发现这房子不但着过火,还烧死了原来的男主人,就是一所凶宅!夫妻找到中介,要求退房,中介却说,售完概不负责,夫妻告上法院,要求原房主和中介退款退房,法院的判决亮了!
(内容来自:观察者网)
儿子把女友领回了家里,李大明和妻子王慧,一眼就喜欢上了这个未来的儿媳。
儿子告诉他们,俩人准备今年就要结婚,李大明和王慧满心欢喜,只是儿子结婚,需要买一套房子,他们开始了看房之旅。
每个周末,两人都在城市的各个角落里穿梭,他们看房、比较、讨价还价,还是没有找到心仪的房子。
不是位置偏远,就是户型不佳,或是价格高昂,他们资金有限,好的房子只能望而兴叹。
他们走进了一家房产中介,想询问有没有新的售房信息,中介小李一脸笑容,赶忙迎了上来。
当他们说明来意,想在有限的资金内买一套性价比高一点房子,小李一听,脸上顿时显得神秘兮兮。
他对夫妻两说话,突然就压低了声音:“我这里有套房子,绝对是捡漏的好机会。”
“这套房子原价560万,现在因为业主破产,资金周转不开,只有急售这套房子,她现在只要280万。”
李大明和王慧一听,眼前顿时一亮,他们急迫的就想看一看这套豪宅。
在小李的带领下,他们去看了房子。房子看起来不错,小区环境优美,虽然内部有些陈旧,但夫妻俩觉得重新装修一下就能焕然一新。
于是,他们毫不犹豫地签下了购房合同,支付了全款,并开始着手装修。
然而,装修的过程中出现了意外,当工人撬开墙壁时,夫妻俩惊讶地发现,墙壁里面竟然都是黑的!
工人告诉他们,这种焦黑,分明就是曾经被火烧过的痕迹,俩人心里咯噔一下,大呼不好,难道是买到了传说中的凶宅!?
为了弄清真相,李大明和王慧到小区邻居家打听,这一问,才知道了房子的可怕经历。
原来,这房子之前住着的是一对新婚夫妻,他们把房子装修的富丽堂皇,十分的豪华奢侈。
小夫妻甜甜蜜蜜,每天在房子里过着幸福的日子,谁知结婚才几个月,因为意外,房子着火。
火光汹汹,吞噬了一切,女主人刘芸保住了性命,男主人却丧生了火海。
刘芸寻死觅活的要跟丈夫一起离去,家人父母极力的劝阻,刘芸才慢慢的走出了伤痛。
她坚决要卖了这套房子,她害怕进来,房间里到处充斥着过去的影子,她要重新开始生活,必须忘记过去的回忆。
刘芸找到中介,要求低价快速把房子出售,好让她没有牵挂,彻底离开这个伤心之地。
李大明和王慧听到这个真相,心如刀割,他们原本是想给儿子一个温馨的家,没想到却用全部积蓄,买到了这样一个“凶宅”。
他们立刻找到中介小李,要求退房退款,但小李这时候根本不讲道理。
他已经没了之前的热情,还一脸无辜:“买卖都是自愿的,售完概不反悔!”
“想用低价买好房子,用脚指头想想,都知道咋回事,还用的着别人提醒?”
李大明和王慧气得浑身发抖,但他们知道,光生气解决不了问题。
夫妻俩告上法庭,以原房主和中介隐瞒真相、欺骗买家为由,将对方告上了法院,要求退房退款。
那么,这件事在法律上是怎么认定的呢?
1,李大明夫妇认为,自己给儿子买房受到欺骗,原房主和中介隐瞒重大事情项,买卖合同无效,他们要求退房退款。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原房主刘芸和中介小李在出售房子时,隐瞒了房子曾发生火灾并导致男主人丧生的重大事实,这构成了对李大明夫妇的欺诈。
因此,李大明夫妇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该买卖合同,并要求原房主和中介返还购房款及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2,中介和刘芸认为,小区里所有人都知道真相,随意打听就可以知道,她根本没有刻意隐瞒,只是默认李大明夫妇知道。
《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这一规定强调了民事主体在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时,应当诚实守信,不欺诈、不作假,不损害他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中介和刘芸的辩解并不能成立,即使小区里其他人知道房子的历史,也不能免除他们作为卖方和中介的告知义务。
他们不能以默认买方知道为由来推卸责任。
3,法院认为,刘芸和中介卖房子隐瞒了重大事项,买卖无效。
《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刘芸和中介在出售房子时隐瞒了重大事项,严重损害买方合法权益,因此,法院认定买卖合同无效。
法院判决,刘芸向李大明夫妇退回280万购房款,并另外赔偿给李大明夫妇装修款10万元。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评论区留言讨论。
人家半价,你没有点数?
少那么多钱已经合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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