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一已婚男子,因为不想奋斗,直接和公司的一位女高管,建立起了不正当关系,甚至

盼柳说评你好 2024-10-02 15:46:18

广东,一已婚男子,因为不想奋斗,直接和公司的一位女高管,建立起了不正当关系,甚至经常打着出差的幌子,去各种酒店开房。男子的妻子得知后,闹到了公司,公司将女高管予以开除,不料女高管不服,认为公司解除合同的行为违法,遂状告公司赔偿46万元。 (来源:潇湘晨报) 七年以前,从大学刚毕业的林潇(化名)入职了现在的公司。 这么多来,她依靠自己的拼搏努力,成功从一名普通员工,干到了经理一职。 成为经理后的林潇不仅应酬多了起来,公司员工对她的态度,也是愈发的尊敬有加,特别是新入职不久的员工,更是想要讨好林潇,以求获得提拔。 王兵(化名),一位公司的普通员工,工资虽然有10000元左右,但已经结婚,所以家里的开支较大。 林潇是王兵的顶头上司,看着王兵为人灵活,所以日常的应酬,多数都是带着王兵前往。 刚开始,二人还只是正常性的工作交往,但随着经常性的一同出差、醉酒,也让二人之间的关系变得暧昧起来。 最终,在一次出差醉酒之后,两个成年人突破了道德的底线,也就是在此事之后,双方之间彻底建立了不正当的恋爱关系。 林潇手里有权利,经常性的带着王兵,在上班期间到酒店开房,甚至王兵迟到早退的时候,林潇都可以帮助更改考勤记录。 更有甚者,王兵多年没有涨的工资,也在林潇的帮助下,直接涨到了15000元。 然而,二人自以为天知地知你知我知的事,却被王兵的妻子李欢(化名)发现了端倪。 她经过一系列的调查之后,发现了二人之间的丑事,遂来到林潇的公司大闹,想要让林潇说清楚。 二人在争执期间,怒不可遏的李欢直接动起了手,将林潇拉扯在地。 林潇无奈报警!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殴打他人的,处5日—10日拘留,并处200元—500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警方调查后认定,李欢的行为构成殴打他人,但属于情节较轻,所以对其单处300元罚款。 林潇、王兵颜面扫地,此事在公司传的沸沸扬扬,引起了公司领导层的重视。 一个星期之后,公司经过商议,决定与林潇解除劳动合同,向林潇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林潇不服公司决定,遂在劳动仲裁未果后,将公司起诉到了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违反解除合同的赔偿金共计46万余元。 虽然劳动纠纷诉讼属于民事诉讼,需要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但公司作为强势的一方,同样需要证明解除合同的行为合法。 法庭上,公司代表人称: 第一,林潇作为公司经理,与男员工王兵保持不正当关系,违背了基本的公序良俗; 第二,林潇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与她人发生争执、打斗,严重破坏了公司的生产经营秩序; 第三,林潇作为公司管理人员,擅自违反公司规定,帮助王兵提高工资。 综合以上三点,林潇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予以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林潇辩解称: 第一,她与王兵没有不正当关系,二人因公出差时,一直保持0.46-1.22米的安全距离,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第二,依据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她系被李欢在公司内殴打,并非她主动挑起事端; 第三,王兵涨工资系其按照法律规定提出,她作为管理人员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同意,并不存在利用私权利的问题; 第四,她对公司的规章制度并不知情,纵使她触犯了某条规定,也许公司没有提前告知有很大关系。 那么法院如何判决? 首先,劳动法第25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其次,公司的劳动章程中明确规定,对于道德败坏者,公司可以辞退。 虽然林潇否认对公司章程知情,但依据公司提交的会议签字记录来看,公司曾组织林潇等人员对公司的章程进行学习。 更何况,林潇作为公司的经理,负责公司的大小事宜,其辩解不知情显然没有法律依据。 然后,依据现在情况可能判断,林潇明知王兵已婚,却仍然与其又不正当关系,明显属于道德败坏。 综上,法院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合法,驳回了林潇的诉求。 那么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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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2024-10-03 16:00

    公司开除王某的决定,谁护了公序良俗,虽是少见,却是非常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