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0日凌晨,兴义公安交警在南环路开展酒驾醉驾专项整治行动,依法对一辆贵E牌照的小型新能源预约出租客运驾驶人进行酒精检测,经检测,驾驶人龚某某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49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
民警经进一步核查发现龚某某是一名网约车驾驶人,其所驾驶的车辆为预约出租客运车辆属于营运机动车。其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行为将受会到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罚。他将面临法律的严惩。
什么是营运车辆?
营运车辆,就是指从事以盈利为目的的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即通过与经营活动有关的运输产生和获得经济利益。出租车、承包的小客车、私人的大型翻斗车、小货车、公交车、教练车等都属于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
这位驾驶员亲手砸掉了自己的“饭碗”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条
01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02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
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03
醉酒驾驶机动车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04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来源:兴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