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韶关,一男子刚从发廊内出来,就被警方认定为嫖娼,尾随在后,男子慌不择路,试图

盼柳说评你好 2024-10-04 15:42:01

广东韶关,一男子刚从发廊内出来,就被警方认定为嫖娼,尾随在后,男子慌不择路,试图逃跑时,不慎摔伤,并因此被拘留10日。男子不服处罚,一纸诉状将公安机关告上法院,诉请法院撤销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要求公安机关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工费等费用共计20余万元。   (来源:韶关中院)   刘凯(化名)虽然已经40多岁,但仍然没有控制住自己的行为,导致犯了大错。   当天晚上,天气较为炎热,刘凯骑着摩托车在街上行走时,恰巧路过一家灯光昏暗的发廊。   刘凯称,当时他的一位朋友要来发廊,他想要看看里面有没有人,所以就来到了发廊内,前后不过三四分钟的时间,可是刚离开,就有两名男子尾随他,他误以为是有人要打他,所以就逃跑,结果在逃跑的过程中摔倒受伤。   很显然,如果按照刘凯的说法,那么刘凯的行为不仅不违法,公安机关还要对刘凯进行赔偿。   但是,公安机关调查的事实却并非如此!   当晚,公安机关之所以来到发廊店突击检查,是收到了群众的举报,当晚一共出动警力人员4人,其中2人看到刘凯从发廊店出来以后,跟随刘凯,另外2人进入发廊内检查,查获正在交易的男女2人。   跟随刘凯的2位民警称,当时二人看到刘凯骑摩托车在等红绿灯后,随即下车出示了警官证,希望刘凯能够配合调查。   万万没想到,刘凯在得知2人为民警后,因为想要逃避处罚,直接丢车逃跑,所以才不慎摔倒。   为了证明刘凯确实有嫖娼的事实,警方还提交了发廊老板与女子吴某(化名)的证言、辨认笔录,二人均能够证实,刘凯以150元的价格,与吴某发生了交易,其中老板抽成了50元。   据此,警方认定刘凯嫖娼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由于刘凯在医院住院治疗且家庭经济较为困难,警方出于人道主义,赔偿了刘凯5万元的现金。   刘凯为此写了承诺书,承诺书中载明他嫖娼以后,因为害怕被抓所以逃避处罚,现在拿了公安机关5万元,承诺以后不再追究任何责任。   而后,警方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的规定,对刘凯作出了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但因为刘凯住院治疗,所以暂缓执行。   按理说,刘凯已经承认了其有嫖娼行为,应该能够接受处罚的结果。   然而,出院后的刘凯直接拒不承认处罚结果,并且请了两名律师,一纸诉状将公安机关告上了法院。法庭上,他既否认嫖娼的事实、又要求公安机关赔偿20万元。   刘凯称:   第一,他并没有嫖娼,写的承诺书只是碍于权宜之计,急需治疗,所以才不得已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写承诺书。     第二,当时两位民警未开警车、未穿制服,直接尾随他,他作为守法的公民,不确定对方身份的情况下,逃跑也是情理之中的事。   退一步讲,纵使他真的有嫖娼行为,也需要查证后才能确定,办案人员仅仅因为他从发廊出来,就将他当做违法人追击,显然有失妥当。   第三,公安机关在对他行政处罚时,未告知他享有的任何权利,存在典型的程序违法,应当予以撤销。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看,刘凯的诉求能够成立吗?   第一,关于公安机关在未确定刘凯具有嫖娼行为时,是否有权利对刘凯进行盘查的问题。   根据警察法第9条规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   本案中,公安机关已经能够确定发廊内存在违法行为,刘凯从发廊出来时,具有违法嫌疑,民警在出示证件以后,当然可以盘问检查。 所以在本案中,公安机关的盘问检查是合理、合法的,不存在任何的问题。   第二,关于刘凯是否有权利申请国家赔偿的问题。根据国家赔偿法第5条规定,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依据刘凯写的承诺书、以及调取的其它证据证实,当时刘凯之所以逃跑,是因为害怕被处罚,而非公安机关民警违法办案所导致。   我们都知道,配合公安机关执法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刘凯不仅不配合,还妄图逃跑,更是在逃跑受伤后想要以此索赔,显然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第三,关于刘凯的行为是否构成嫖娼的问题。从现在查明的事实来判断,刘凯确实是有嫖娼行为的。但我们必须注意,行政处罚不仅要求事实清楚,而且必须保证程序正当,否则纵使确实有违法事实,行政处罚也应当予以撤销。   行政处罚法第44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通过在案证据显示,刘凯虽然签署了权利义务告知书,但签字的日期却是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也就是说,公安机关先进行了行政处罚,而后又告知了权利,这是典型的程序违法。   所以最终,人民法院以程序违法为由,撤销了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而对于刘凯提出的国家赔偿的要求,则是予以驳回。   那么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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