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约财产纠纷有专门的法律规定,原则上此类案件应当属于彩礼纠纷案件。
对此,2024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实施的《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专门规定,符合法定条件,女方或者男方父母能够作为被告的。
该解释第四条规定, 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受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
实际生活中,一般情况下都是女方的父母接受的彩礼,因此,女方父母作为被告的情况比较普遍,男方父母作为原告的多一些。
中国传统观念中的三媒六聘,聘礼也就是彩礼,多是男方给女方的。
也不是没有男方父母作为被告的案例,比如曾经办理的案件,女方父母比较有钱,只有一个女儿,需要一个传统意义的上门女婿,所以准备结婚的时候就给男方一笔钱,让其改善老家父母的生活居住条件。
但是,女孩子低嫁确实存在诸多问题,比如家人亲戚的不理解,比如男孩子的自卑和多疑,比如消费习惯不同,两人最终还是没有结成婚,女方及家人就起诉男方以及家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双方互赠的财产均进行了返还,女方给予男方一定的补偿。
现实中不仅有女方让男方返还财产的案例,甚至还有女儿状告父母返还彩礼的案例。
比如浙江省台州的一起案件,小张(女)与林某定亲时父母收了林家18万聘金,后小张和林某办理了结婚登记,共同生活育有一女。因男方家生活不宽裕,婚后小张多次找父母要那笔聘金,但均遭拒绝。小张主张这笔聘金本来就是她的,父母只是代为保管,现拒绝归还,无奈诉到法院。
小张的父母认为按传统习俗这钱是给女方家庭的,所有权属于父母,和小张之间不存在保管关系。
最终法院的判决很有意思,法院认为“彩礼的归属既要寻根溯源,也要与时俱进,从传统来看,彩礼体现男方家对女方家的尊重、感谢和补偿。”这话的意思是按传统彩礼是给女方父母的。同时法院认为“从时代演进来看,彩礼的补偿功能趋于弱化,更多具有祝福新人、支持新人组建家庭的功能。”据此,法院认为“彩礼应该是给包括出嫁女儿在内的女方家庭的赠与,应由父母及出嫁女儿共有。结合本案案情,法院酌情判决小张的父母返还给小张10万元。”
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并自动履行完毕。
这是一个中庸的观点,等于谁也不得罪,很高的判决艺术,大家怎么认为呢?
究竟彩礼是给未来的岳父母还是给未婚妻呢?是否需要支付彩礼的时候明确一下呢?或者签订一个协议,反正不能总让婚恋中的男方又出钱又受气吧!
鉴于现实生活的复杂情况,所以,司法解释规定了父母能够作为共同被告。
前几天有个小伙伴问我,那种情况下,男朋友给我的礼物不用返还,即使将来不结婚也无需担心。
起初,我不愿意回答这类问题,因为我喜欢大圆满的结局,好好谈恋爱,情之所至、甘之如饴,年轻人也不能太物质了,否则早早的就没有了青春的快乐。但今天又看看这个解释,觉得应该说一说相关规定,起码让大家明白国家对彩礼问题的看法。
第三条、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 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 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 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不属于彩礼,则不需要返还,关键词是什么?价值不大、日常消费性支出。
所以,那些妄图通过彩礼挣钱的女方父母可以断了念想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