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咸宁,一59岁的女子称,她去赌场讨债时,被警方误当为赌徒,行政拘留10日,罚款1000元。更令人不可思议的是,女子还说,她曾被警方带到小黑屋内,扇了4个耳光,强迫她承认存在赌博行为。 (来源:极目新闻) 按照余女士的说法,所谓的赌场,就是村民们搭建的一个简易的雨棚,当时大约有几十个人通过摇骰子的方式进行赌博。 余女士之所以会出现在这里,是因为王某借她5000元,但是到了期限以后一直没有归还,所以她去找当时的保人,一位绰号为“一米八”的人要账。 可就在这个过程中,警方接到线索,突然来此地查赌博,也就将余女士抓获归案。 余女士在这里,提出了警方几个明显违规的地方: 1、警方查处时,她正好来了个电话,结果就因为接电话,被警方打了一棍,从胸口踹了一脚。 2、她并没有赌博行为,却被警方带到小黑屋以后,强迫承认有违法行为并做了笔录。 3、从看守所出来以后,她立刻去医院做了检查,结果却发现3根肋骨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综上,余女士说,她已将此事向有关部门反映,但未得到回应。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看,此事应该如何评价? 首先,法律讲究以事实为证据,以证据为准绳。 也就是说,虽然余女士通过媒体,在网络上曝光了此事,但没有确切的证据前,不能听信余女士的一面之词,一切要以官方通报为准。 其次,如果余女士所言属实,那么不仅余女士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公安机关也存在诸多违法问题。 1、国家赔偿法第3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按照余女士的说辞,她根本没有赌博行为,却被拘留10日,同时还将她殴打至骨折,那么她完全可以以此为由,申请必要的国家赔偿。 2、刑法第247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构成刑讯逼供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这个案件里,余女士的伤情为轻伤二级,已经达到了构罪的标准,所以后续一旦核实公安民警有上述行为,必将严惩不贷。 最后,无论这个案件的最终走向如何,但公安机关作为行政机关,一定要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其行政处罚行为的合法性。同时,也再次提醒所有的读者朋友们,在官方尚未对此事通报之前,不造谣、不传谣。 那么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