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男子边吸烟边开车,被交警大队罚款50元,扣2分,男子大怒:吸烟不开车,为什

盼柳说评你好 2024-10-08 20:32:12

苏州,男子边吸烟边开车,被交警大队罚款50元,扣2分,男子大怒:吸烟不开车,为什么车内要设置点烟器呢? (来源: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当回家遇上了高速堵车,杨先生焦急万分,他的心早已飞在千里之外。 但没办法,杨先生只能等。在等待的间隙,杨先生从兜里掏出一根烟点燃,然后打开车窗透透气。 可不巧,遇上了执勤的民警,交警看到了正在抽烟的杨先生,好一顿教训,教训完之后,以杨先生开车妨碍驾车为由,给杨先生开了一张罚单,处罚款50元,并扣分2分。 杨先生认为,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抽烟为驾驶机动车中妨碍安全驾驶的违法行为。 关于禁止抽烟的规定,确实有过。 早在1988年实施的《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26条第(13)项及《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公安部令第45号)第10条中确实有体现抽烟不得开车这一规定,但上述两规定均已废止。 杨先生认为,交警大队所作行政处罚适用法律错误,同时存在滥用职权的行为。 为此,杨先生选择将交警大队告上法院,以还自己一个公道。 交警大队辩称,首先,杨先生开车吸烟是事实,这一点杨先生也承认,只是杨先生认为开车时可吸烟,所以不应该被罚款。 其次,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确实删掉了吸烟的字样,但删掉吸烟两个字是因为类似吸烟这种违法驾驶的行为太多,不可一一列举,并不是说抽烟可以开车。 也就是说,《道交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仅明确列举了不得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的行为,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样态各异。 本案中,杨先生驾车在高速公路行驶时抽烟,明显将影响其对道路交通突发情况的有效处置,对其自身及其他道路交通参与人的人身、财产均产生较大的道路交通安全风险,其危险程度并不亚于驾车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 同时,《苏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也规定,驾驶人不得有吸烟或者手持电话通话和收发信息,以及其他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综上所述,交警认为处罚合理。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驾驶机动车时吸烟,是否属于《道交法实施条例》第62条第(3)项及《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附件2第四条所规定的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呢? 《道交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附件2第四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2分:……(二)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本案中,杨先生承认存在驾驶机动车时吸烟的行为,但认为原《道交管理条例》第26条第(13)项明确规定,驾驶车辆时吸烟为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 若新规对驾驶时吸烟仍予以禁止,应当予以列明,但上述新法规未予列明,说明新规对吸烟事项予以删除,不能理解为兜底条款。 而且,随着打火机的普遍使用以及车辆内点火器、烟灰缸的存在,将吸烟予以删除是立法对社会发展的适应和修改。 对此,法院认为,1995年5月9日《公安部关于对〈道交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中“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如何理解的答复》明确,《道交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中“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的规定,包括机动车行驶中,驾驶员接打电话、查看寻呼机、收看电视、使用耳机等分散精力,转移注意力的行为。 可见,原《道交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的规定是不完全列举,且收看接打电话与吸烟均为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 《道交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也属于不完全列举,应做等外理解。 《苏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明确规定驾驶人不得有吸烟或者手持电话通话和收发信息,以及其他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尽管打火机的普遍使用及车内点火器的设置使得驾驶机动车时吸烟不需要驾驶人双手同时离开方向盘,但点烟行为仍会分散驾驶人的注意力,烟头产生的烟雾会影响视线,该行为所导致的后果与驾车时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行为无异,均会妨碍安全驾驶。 故驾驶机动车时的吸烟行为应属于《道交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所规定的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等外规定范围。 最终,法院驳回杨先生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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