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女子脚踩高跟鞋,低头玩手机走路时,不慎踩到地下停车场的水坑,并摔至骨折,可女子却倒打一耙,坚持认为物业公司如果能够及时清扫积水的话,自己就不会摔伤了,于是一纸诉状将物业告上法院,索赔11万元。 (来源: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当接到法院的传票时,物业公司一点都没有惊讶,因为王女士已经在物业办公室里闹了几天了。 物业公司称,王女士在地下车库走路时,确实摔倒了,但是这事儿压根儿与物业公司无关。 在王女士摔倒后,他们第一时间将王女士送到医院救治,已经尽到了救助义务。 除此之外,他们还立即调取了当天的监控录像。 录像显示,事发当天,王女士去往车库途中,全程低头看手机,而且脚上穿着一双高跟鞋,鞋子的拉链也处于未拉的状态。 在这种情况下,摔倒是必然,不摔才是万幸。 更何况,物业公司每天都按时对车库进行日常保洁,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所以,物业公司的意思是,王女士完全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全部责任。 但王女士的意思却是,她摔倒的根本原因是她步行回家途中,从168号车位上行走时,不慎踩到该车位上的水状污渍而摔倒受伤。 这一摔导致她住院15天,有班不能上,腿上还打了钢钉,实在是有苦说不出。 因此,王女士的诉求是,要求物业支付医疗费23494元、后续医疗费12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营养费500元、护理费13500元、误工费56191元、辅助器具费431元,共113617元。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讲,如何评价此案呢? 一审法院认为: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单位,对小区停车场卫生及安全负有管理义务,在168号车位的车辆驶离后,物业公司应对车位的污渍有清洁义务。 因物业公司未履行清洁义务导致王女士受伤,存在过错,应当对王女士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而王女士作为成年人,在一般社会生活中,对自身安全亦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以避免损害的发生。 王女士在行走时,对自身安全未尽应有的注意义务而摔倒受伤,存在一定过错,应当减轻物业公司40%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认定王女士受伤后产的损失为74159元,应由物业承担44495元(74159元×60%),其余部分由王女士自行承担。 一审过后,物业选择上诉,物业认为,在168号车位上停有车辆的情况下,物业只能对车库公共区域进行管理,谁都无法苛责物业无限的承担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 根据王女士摔倒后拍摄的照片显示,168号车位上确有水状污渍。 本案中,地下车库属于物业公司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车位属于车库的重要组成部分,理应属于物业公司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当车位上出现水渍等情况时,物业公司应当及时安排人员清理或者单独放置警示标识。 根据事故发生后,现场拍摄图片中,王女士倒地位置与水状污渍的距离等情况,王女士踩到水状污渍而摔倒具有高度盖然性。 而物业公司未及时清理,亦未单独设置警示标识,未依法采取合理措施保护行人的人身安全,存在安全隐患,应当认定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故二审法院驳回上诉。 那么,你如何看待此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