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的冤枉他了!淄博一男子,发现妻子出轨后,愤怒的到酒店捉奸,不料却因为收了妻子情夫的2.5万元,被法院认定为敲诈勒索罪,判刑6个月。男子不服,不断的上诉、申诉,终于在时隔3年之后,被人民法院改判无罪。 事情发生于2021年,路某的妻子趁着送孩子上辅导班的时候,与情夫刘某某在酒店内偷情。 路某发现异样后,将妻子与刘某某堵在了酒店内,看着浑身一丝不挂的妻子,路某失去了理智,动手打了刘某某,并要求刘某某赔偿。 刘某某赔偿2.5万元后报警! 警方调查后认定,路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同样认为路某的行为构成犯罪,起诉到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判决路某有期徒刑六月后,路某不服,上诉到了二审法院,但被二审法院驳回。 路某无奈,向二审法院申请再审,再度被驳回! 此时的路某早就服刑完毕,但他仍然觉得冤枉,再度向山东高原申请再审。 终于,随着高院再审此案,事情迎来了转机,路某最终于2024年10月8日,被改判无罪。 以上就是该案的大概经过。 依稀记得,在该案判决时,引发了部分网友的强烈质疑,而现如今案件得以改判,也引来了多数网友的拍手叫好,但也有少部分人仍然持反对意见,认为路某的行为就是构成敲诈勒索罪。 那么从法律以及情理的角度看,本案的争议焦点到底在哪里呢? 认定路某有罪的观点认为,虽然出轨确实不道德,但最多只是违背了公序良俗,并不构成违法。 这种情况下,如果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路某没有向情夫刘某某索要赔偿的权利,他唯一主张权利的途径便是与妻子离婚,而后申请离婚损害赔偿,但路某没有。 他在不具备赔偿请求权的情况下,通过殴打、辱骂、威胁刘某的方式,让刘某被迫支付了2.5万元,所以被认定构成敲诈勒索罪。 很明显,如果单单从敲诈勒索罪的构罪要件来看,认定路某构成犯罪确实有一定道理,但显然,这样的认定脱离了实际、违背了大众朴素的情感价值观。 “当你看到妻子赤身裸体的出轨时,你能保持心平气和、冷静对待吗?” 这是一位网友发现该案以后,在评论区提出的质疑。 确实,我们都不是圣人,都是有七情六欲的普通人,法律既然是为人民服务的,那就也应当“贴地气”,而不是高高在上。 再审时的观点认为,路某虽然有行动上、言语上的威胁,但那只是正常人面对此种情景的正常反应,不能与敲诈勒索罪中的威胁、恐吓的手段相对应。 这种情况下,刘某主动提出赔偿,是对自己荒唐行为的一种赔付,而赔偿的数额从6万元降低为2.5万元,亦说明这是一个可以协商的赔付,而非完全由路某通过暴力手段主导,故路某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最后,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7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现在路某被判决无罪,可以向判其有罪的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 那么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交流。#男子捉奸收情夫“赔偿”被判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