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一女大学生,为了勤工俭学,到一位男业主家打扫卫生,不料在这个过程中,男业主故意观看淫秽视频,而且打开手机外放,女大学生没有理睬后,对方又做出更为出格的举动。 (来源:裁判文书网) 小吴(化名)是一位在校大学生,学习成绩优异,但家庭经济条件一般。 为了缓解父母经济上的压力,给自己赚点零花钱,小吴特意通过网络找一些兼职,其中就包括上门做家政服务。 小吴要的价格不高,按小时计费,也因此获得了一部分客户。 然而,令她没有料到的是,一次正常的上门家政服务,却让她羊入虎口。 而这,就不得不提起本案的犯罪嫌疑人周某。 周某50多岁的年龄,早些年与妻子离婚后,一直孤身一人生活。 他没有正当的职业,平日里就靠打零工赚钱为生,而每次一有钱,周某就会赋闲在家,整日泡在网络之中。 事发前夕,周某靠打零工攒了点钱后,再度待在了家中,他看着脏乱不堪的家,只能通过网络联系了一名女大学生上门打扫卫生。 而这名女大学生,正是勤工俭学的女生小吴。 小吴来到家中以后,先是按照周某的要求,对客厅进行了打扫。 而后,眼看小吴客厅打扫的差不多,周某直接将小吴推着进了卧室,让小吴打扫卧室的房间,他则半躺在了卧室的床上。 这个过程中,周某打开了淫秽视频,肆无忌惮的观看起来,丝毫没有注意到一旁已经相当不自在的小吴。 周某称,当时观看视频时,她开了外放,但看到小吴没有任何过激的反应,就产生了与小吴发生关系的想法。 随后,周某上前搂抱住小吴,强迫小吴观看淫秽视频,并试图与小吴发生关系。 小吴拼命反抗后夺门而出,离开后的她越想越气,遂在家人的支持下,直接报警求助。 警方将周某抓获后,通过对其讯问以及其他证据,最终认定周某的行为涉嫌构成强奸罪,对其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并由检察机关起诉到人民法院。 法庭上,周某及其辩护人双双提出了异议: 周某辩解称:他当时观看淫秽视频后,小吴并没有明显的抗拒,所以他才以为小吴是自愿的,后来发现小吴不自愿以后,当即停止了侵犯行为,放小吴离开,所以他的行为应当不构成犯罪,纵使构成犯罪,也因为情节轻微,不应当判处刑罚。 周某的辩护人称: 首先,从客观行为来看,周某只是有搂抱小吴大行为,再无任何强迫、强制手段,故周某的行为应当定性为强制猥亵罪,而非强奸罪。 其次,虽然小吴有反抗行为,但此时尚在周某地卧室内,周某如果执意侵犯小吴,那么小吴断无离开的可能。 也就是说,是周某主动让小吴离开,而非被迫让小吴逃走。 这种情况下,周某的行为应当定性为犯罪中止,而非犯罪未遂。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出发,如何看待二人的辩解呢? 1、关于强奸罪与强制猥亵罪的区别,主要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与被害人发生关系的想法。 周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显示,当时他看了淫秽视频以后,产生了想要与小吴发生关系的想法。 小吴的陈述亦能够证实,周某当时提出要与她发生关系,并让她先看视频。 所以可以看出,周某的行为手段虽然较轻,但仍然应当评价为强奸行为,而非强制猥亵行为。 2、关于周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的问题。 前者属于欲达目的而不能,后者属于能达目的而不欲。 两者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周某在主观上,是想要主动放弃犯罪行为,还是因为被害人反抗、害怕被害人报警等客观因素不得不放弃。 通过当时的情况来看,小吴拼命反抗后,周某担心报警,所以让小吴离开,故周某的行为应当定性为强奸未遂。 3、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罪未遂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具有坦白情节的,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最终,人民法院结合周某具有的犯罪情节,判处周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 那么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