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一女子与丈夫离婚后,花费2元钱,中了500万元的彩票,不料被丈夫得知后,一纸诉状将女子告上法院,索要一半的中奖费用。最终,法院经过审查,判决女子归还200万元。 (来源:潇湘晨报) 贾先生(化名)离异以后,认识了同样离异的女子刘梅(化名)。 二人经过一段时间的恋爱交往,互相结为夫妻关系,且在不久之后就育有一子。 二人刚结婚的日子,由于家庭经济条件一般,便申请了一间公租房居住。 后来,随着日子越过越好,双方也有了购房的打算。但此时,一个棘手的问题摆在二人的面前。 按照当地的政策规定,公租房只适用于没房的居民,如果二人一旦有房,那么这套价格低廉的公租房也将不复存在。 于是,二人为了鱼和熊掌兼得,直接选择了离婚不离家。 也就是在这段时间,刘梅迎来了泼天的富贵,她花2元钱购买了一张彩票,结果中奖500万元。 按照彩票管理法规规定,彩票需要扣除20%的费用,所以刘梅实际到手的费用为400万元。 按理说,面对这巨额的财款,多数人都会想着向家人分享中奖的喜悦,但刘美没有这么做。 她瞒着贾先生偷偷领奖以后,继续若无其事的与贾先生一同生活。 三个月后,贾先生与刘梅因为琐事发生了争吵,便产生了彻底分家的念头。 二人经过商议后,决定房子归刘梅所有,刘梅补偿给贾先生一部分现金,双方至此再无瓜葛、彻底分开。 刘梅想着,双方现在已经彻底分开,也就没有了顾忌,花钱开始大手大脚起来。 可惜,这世界上没有密不透风的墙,刘梅的突然变富,也让贾先生产生了深深的怀疑。 不久之后,贾先生通过其他途径,得知了刘梅彩票中奖500万元的事。 愤怒的他认为这钱由自己的一半,遂一纸诉状将刘梅告上法院,索要一半的中奖费用200万元。 贾先生称: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刘梅的彩票属于二人婚姻存续期间购买,故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刘梅辩解称: 第一,她购买彩票的2元钱,属于她个人所有的财产,故中奖金额同样属于她个人所有; 第二,她购买彩票之时,已经与贾先生离婚,并且办理了离婚登记,故中奖金额不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为了证明自己所言非虚,刘梅还特意提交了二人的离婚证、以及她购买彩票的记录,能够证实二人先离婚,而后刘梅购彩。 那么法院如何判决?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 根据二人的辩解以及查明的案件事实,二人在办理离婚登记时,夫妻感情尚好,离婚的原因也仅仅是为了保留住公租房。 二人如此离婚以后,生活相比之前,没有任何的改变,仍然是共同生活、共同消费,财产处于高度混同状态。 这种情况下,刘梅花费的2元钱,无法判断是来自于刘梅还是贾先生、亦或者是二人,故所中奖的金额,也应当是二人共同所有。 所以最终,人民法院判决400万元应当归二人共同所有,刘梅应当返还贾先生200万元。 400万元变为200万元,这是刘梅无法忍受的,不服气的她上诉到了二审法院,但被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那么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