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八旬老太住进了高档养老院,每月费用12000元,但她本人的退休金仅有50

白羊登义文 2024-10-10 12:53:47

北京,一八旬老太住进了高档养老院,每月费用12000元,但她本人的退休金仅有5000余元,远低于该标准,于是,老太找到4个女儿希望她们每人每月给3500元赡养费来进行分摊。然而,四个女儿认为老太有房子住,生活质量比她们还好,便进行反对。事后,老太一纸诉状将四个女儿告上了法院。

(来源: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你们这是不孝,我生你们养你们,给你们拉扯这么大,现在让你们给我花点钱怎么了?” 王老太在退休后便开始一个人生活,她在年轻的时候养育了4个女儿,女儿长大后纷纷离开了她的身边,只有逢年过节之时才能回来看望她。

渐渐地,王老太在心里逐渐感到落寞,再加上随着岁月的增长身子骨越来越差,她愈发渴望能够生活在一个温馨的环境中安度晚年。

于是,经过考察,王老太看中了附近的一所高档养老院,养老院的各项条件都非常优越,但唯独一点,就是费用太高,每月能够达到12000元。

思虑再三后,王老太住了进去,并逐一给她的四个女儿打去了电话,宣称自己已住进高级养老院,希望女儿们能够共同承担这笔开销。 她原本满心以为,自己含辛茹苦地生育并养大了四个女儿肯定会同意自己的这个决定。

然而,事情的走向却让人出乎意料。四个女儿竟然不约而同地反对她入住高级养老院。 据了解,王老太现拥有一套两居室的房子,每个月还有 5000 多元的退休金,并且享受着医疗保险待遇。可以说,她这样的生活状况是相当不错了。 大女儿在接到电话后表示,她可以出这钱,但还是觉得王老太在家养老会更好,再不济找个保姆照顾她,也比去养老院实惠。 二女儿则认为,自己现在的生活都不如王老太,王老太的生活已经很好了,所以劝她也就不要再瞎折腾了。 三女儿的处境最为艰难。她年纪大了,又离过婚,还独自在外面租房子住,一个月去掉必要的开销,手里也就没俩钱了,所以她明确表示根本没有多余的钱来承担母亲的养老费用,倒希望母亲能够帮帮她。

对于小女儿而言呢,她在国外定居,虽然已退休,每月拿退休金,但她的退休金比王老太还低3000元,她自己和丈夫的生活开销全都靠女儿接济。

所以,小女儿强烈反对王老太的决定,并建议她请保姆照顾,还说自己会尽量抽时间回国看望她。 总之,四个女儿都认为,以王老太目前的生活水平,没有必要去高档养老院,如果实在要去,则可以把她现在居住的房子出租出去,用来抵消剩余部分的养老费用。 王老太挨个听完女儿们的说法后,气得直哆嗦。她认为自己养了白眼狼,个个都不买自己的账。 随后,王老太一气之下将四个女儿告上了法庭,要求她们每月支付 3500 元的养老费用。

那么,对于本案而言从法律角度又应如何评价呢?

1、赡养老人是法定义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推脱。

王老太年逾古稀,身体每况愈下,认为自己需要更好的照顾而选择入住高级养老院。

根据《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王老太在缺乏劳动能力且有养老需求的情况下,有权利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她要求四个女儿每月支付 3500 元的养老费用,是基于自己对养老生活质量的追求。

至于四个女儿有各自的苦衷,则不是逃避赡养义务的解决办法。

2、 王老太与女儿们在养老方式上存在分歧。

王老太坚持入住高级养老院,而女儿们建议请保姆或利用房子出租来解决养老费用问题。

从法律角度看,在确定赡养方式时,应充分考虑老年人的意愿,但也不能忽视子女的现实处境。

3、法院综合双方的具体情况后,对本案进行了判决。

经调查,王老太不仅名下有一套房产,而且每月退休金还有5000余元,存款5万元。

大女儿每月收入4500余元,二女儿每月 2700余 元,三女儿每月 7000余元,小女儿每月 2900余元。

王老太已经与养老院签订了一年的合同,所需费用合计144000元。

从王老太的具体情况来看,其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生活困难”的父母,但其四位女儿仍有赡养职责。

对于具体数额的确定,要综合考虑王老太及子女双方的经济情况、子女的支付意愿等综合加以认定。

经院方释法,经济状况稍好的大女儿及二女儿表示,母亲要多少就给多少。三女儿及小女儿则根据其具体的经济能力加以认定。

最终,院方判决由王老太的大女儿、二女儿各自承担已经产生的养老院费用3.501万元,而后每月各自向王老太给付赡养费各3500元。

三女儿和小女儿则各自对已经产生的养老院费用承担2.06万元,且每月各自向王老太支付800元的赡养费用。

有人说,王老太真正的目的可能并不是要住进养老院,而是能够以此引起女儿们的注意和重视,毕竟,老人都害怕孤独。

如果平日里,女儿们能够常常看望并陪伴王老太左右,让她感受到温暖,或许也不会有这回事。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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