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车从不坑穷人!”近日,男子豪掷215万元提了一辆迈巴赫,结果开了2天就发现中

小鲨看法 2024-10-10 12:57:25

“豪车从不坑穷人!”近日,男子豪掷215万元提了一辆迈巴赫,结果开了2天就发现中控存在异响。男子随后将车送回4S店检查,万万没想到,4S店一顿捣鼓,没找出毛病,几天后,男子又发现副驾驶的 A 柱处下雨漏水。

男子气愤不已,再次向4S店讨说法,结果,车子被返厂维修后,大面积拆卸后,还是没有找到原因。

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规定,家用汽车只有在三包有效期内因质量问题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燃油泄漏或者动力蓄电池起火;

或是出现“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2次修理,但仍未排除该故障或者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传动系统、污染控制装置、车身的同一主要零部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因质量问题累计修理时间超过30日,或者因同一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4次的”等情形的,才可以要求退换车。

男子虽然也知道自己的情况不符合退换车的条件,但是仍尝试与4S店沟通退换车,未果后,又退让提出贴钱换车的方案。

万万没想到,4S店表示可以,但是需要折损80万元。

男子懵了,表示自己的车子才买了10天,而且不是自己的问题,平白就损失了80万元,与4S据理力争,失败后,将自己的经历发布到网上,并用三色防水布和胶带覆盖车顶,一时间引起热议。

对此不少网友表态,戏言豪车果然从不坑穷人!

那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民法典》第617条规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582条至第584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第582条规定,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510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58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58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可见,男子向4S店购车,与4S店建立了买卖合同关系。4S店理应保证向男子交付车辆的质量。4S店向男子交付的车辆存在质量问题,已经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同时,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因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应当由4S店承担,同时,4S店还应当赔偿男子的其他损失。

男子提出贴钱换车,4S却提出“折损80万”的方案,不仅没有丝毫诚意,也着实是太欺负人!男子依法可以提起诉讼,依法维权。

同时,应当注意的是,男子与4S店之间不仅只是合同关系,还是消费者与被消费者的关系,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约束。

而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条的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4S店的做法,不仅属于违约,还属于侵犯男子公平交易权的行为,男子还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最后,一分价钱一分货,豪车应该有豪车的品质和服务。商家只盯着眼前的利益,无疑是舍本求末,自毁声誉!

遇到类似的事情,应该站在消费者的角度,理解消费者的心情,积极解决问题,给消费者一个满意的交代!才是正解!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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