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一50岁左右的男子,看上一洗衣店老板娘后,开上自己的宝马轿车,将老板娘约了出去,并且在车上对老板娘动手动脚,不料老板娘没有强烈反抗后,男子又将车开到了地库,想要强行与老板娘发生关系,老板娘这时候下车离开,并在之后报警。男子则辩解称,老板娘的反抗不激烈,导致他认为老板娘故意矜持,所以才发生了地库之下的事,故他的行为不构成强 奸罪。 (来源:裁判文书网) 郑女士结婚以后,因为没有固定的工作,便在家里的扶持下,开了一家干洗店,平日由她一人负责看店。 刚开店,店里的生意一般,所以她必须想尽一切办法挽救住酒店的客户,将他们转化成老客户。 刘刚(化名),工地的一位小老板,他的工地就在郑女士的洗衣店附近,也由此经常来光顾这里。 工地上的环境较差,所以刘刚的衣服洗的较为轻快,这一来二去,刘刚与郑女士的关系也就渐渐熟悉起来。 前面说过,郑女士为了留住客户,对待客户一直比较热情,但这也让50余岁的刘刚产生了非分之想。 当天傍晚,刘刚特意开上他的宝马车,来到郑女士的店里以后,邀请郑女士去外溜达一圈。 此时恰巧店里没人,郑女士想着对方是大客户,指不定能给自己介绍生意,也就欣然应允。 然而,看着副驾驶上坐的郑女士,刘刚却起了坏心思。 他先是将手伸出去,抚摸了郑女士的手,而后又在郑女士没有强烈反应之后,将车停在了路边,直接亲了郑女士。 从郑女士的表现可以看出,她明显是不愿意的,但可能是碍于熟人关系,只是做了轻微的反抗,并没有立刻翻脸。 刘刚称,当时看到郑女士如此反应之后,他知道今天有机会,遂直接将车辆开进了地库内,对着郑女士就上下其手起来。 郑女士仍然没有激烈反应,只是不住的让刘刚停下来,不要这样。 哪知刘刚听后,非但没有停,反而直接从主驾驶来到了副驾驶,想要脱 掉郑女士的裤子。 这一下直接惹怒了郑女士,她愤力的反抗以后,刘刚返回主驾驶位置,郑女士直接下车离开,而后打电话报警。 另一边,刘刚在郑女士离开以后,误以为没事,遂自顾自的驾驶车辆离开,而后被警方抓获归案。 面对警方的调查,刘刚如实陈述了案件事实,但他却不认为这是强 奸行为,他辩解称: 第一,从郑女士上车的那一刻起,他就实施了行为,但郑女士一直没有激烈反抗,更没有离开,这足以说明郑女士是自愿的; 第二,他察觉到郑女士不自愿后,立刻停止了违法行为,所以不存在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况,否则郑女士断然不可能那么离开。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看,刘刚的行为如何评价? 1、刑法规定的强 奸罪,旨在保护妇女的自由意志。也就是,一切违背妇女意志实施的行为,都是犯罪行为。 日常实践中,法律并未严格要求被害人反抗到哪种程度,这种反抗,既可以是言语上的,也可以是肢体上的。 但对于轻微的反抗,由于取证较为困难,所以对证据的要求程度较高。 本案中,从双方的关系来看,郑女士与刘刚并无私交以及经济纠纷,郑女士没有自愿与刘刚发生关系的基础。 刘刚、郑女士的言辞证据,亦能够证实,郑女士确实有反抗行为,虽然程度不大。 而郑女士在案发后第一时间报警,亦能说明郑女士刚刚受到了侵犯。 故综合来看,能够证实刘刚存在犯罪行为。 2、刑法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强 奸罪的法定刑为3年-10年,刘刚需要减轻情节才能降到3年以下,从而适用缓刑。 法庭审查后认为,刘刚在能继续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主动放弃犯罪,应当定性为犯罪中止,减轻处罚。 所以最终,刘刚的法定刑被降到3年以下,结合刘刚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积极赔偿且取得谅解的情节,人民法院判处刘刚有期徒刑1年2个月,缓刑2年。 3、最后,再次提醒大家,轻微反抗、半推半就,同样是强 奸行为,千万不可随意触犯法律。 那么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