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男子开了家炒货店,因为店铺口碑不错,他就在包装上印了“杭州最好吃的炒货店铺

晴澍聊社会 2024-10-10 22:00:23

杭州,男子开了家炒货店,因为店铺口碑不错,他就在包装上印了“杭州最好吃的炒货店铺”几个字。结果,相关部门认为“最”字违反广告法,对男子罚款20万元。男子说,自己就用了个“最”字,也罚太多了吧!这得卖多少炒货才能挣回来?男子闹到法院后,对一审二审的结果均表示不服,一场官司打了3年之久…

(案例来源:钱江晚报)

下午2点,虽然是工作日,但方林富炒货店门口,还是排起了一长串的队伍。

老板方林富正满头大汗地在店内忙碌着,一边熟练地检查着火候,一边把各类炒货装进牛皮纸袋,还不忘热情地招呼着每一位顾客。

如今店里生意越来越红火,方林富每天都忙得不可开交,连喝口水的功夫都没有。

虽然累,但只要能挣钱,方林富就觉得再苦再累都值了!

可他怎么也没想到,自己的店即将被罚20万元。

事情还得从前几天说起,有2名客人在店里买了炒栗子后,发现纸袋上印着“杭州最好吃的炒货店铺”。

2名客人觉得方林富违反了新《广告法》,开口就冲他要2000块的赔偿,还威胁称不赔就举报他。

方林富一听,理都没理,我这标语违哪门子法了?你俩不就是想敲诈吗?没门!他一口拒绝了对方的要求,也压根没放心上。

谁知道,几天后,市监局的工作人员还真就找上了门。

经过一番调查,他们认定方林富炒货店确实违反了《广告法》第9条第3款:广告不得使用“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工作人员立马责令方林富停止使用顶级词汇的广告,同时处以20万元的罚款。

方林富整个人都懵了,这句“杭州最好的炒货店铺”,只是他为了招揽顾客写的广告语,哪成想会因此惹上这么大的麻烦!

方林富不服,他觉得,法律条文中规定的是不让用“最高级”、“最佳”,可他用的是“最好吃”啊!

况且在杭州,他的炒货店确实口碑很好,只要上网搜一下“当地最好吃的栗子”,其中就有他家店,他并没有夸大宣传。

方林富认为,要是罚个几百块钱,警告他一下, 他也认了,这一口气罚20万,也太多了!那都是辛苦钱啊…得卖多少糖炒栗子才能挣回来…

可惜工作人员告诉他,无论是“最好吃”还是“最好”,都属于新《广告法》禁止使用的范围,他的确踩了法律的红线。

并且,处罚的标准是20万元到100万元,他们也是做出了一个从轻的处罚。

方林富听后依然无法接受,于是他聘请了律师,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方林富事件呢?

1、方林富的确违反了新《广告法》。

新《广告法》第9条第3款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本案中,方林富炒货店使用的“杭州最好吃的炒货店铺”这一广告语,其中的“最好吃”同样属于绝对化用语,在法律效果上仍被视为禁止使用的范畴。

因此,市监局认定方林富炒货店违反了此条规定,并据此作出罚款决定是合法的。

2、对于违反新《广告法》第九条规定的广告行为,处罚标准一般为20万元至100万元不等,具体数额由执法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综合确定。

市监局在对方林富炒货店进行处罚时,依据了相关的行政处罚执行标准,并作出了从轻处罚的决定,即罚款20万元。

这表明执法机关在行使处罚权时,是依法依规进行的。

3、《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方林富在认为市监局的处罚决定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时,有权依据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是公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正当途径,也是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方式。

法院审理后认为,方林富的行为确实违反了广告法,但情节较轻,没有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

法院判决,维持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但将罚款金额变更为10万元。

但方林富依然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方林富再次提起再审,再审法院依然维持原判。

就这样,他折腾了3年,依然没能得到自己想要的结果。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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