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男子将自家车位租给他人十年,十年后,男子想要要回车位,怎料对方竟霸占着不挪车,男子只能在车位上安锁。万万没想到,对方又将车停在车位前的过道上,无奈之下,男子只能将他人告上法院,请求停止侵占。 (来源: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辛辛苦苦花钱买来的车位,如今却用不成,梁超苦不堪言。梁超见过厚脸皮的,但没见过脸皮这么厚的人。 事情还要从2011年说起,当年,梁超花重金投资了个车位。付完钱之后,梁超便委托物业将车位租出去,并由物业代为收取租金,然后再由物业将租金转给梁超。 最终,物业将车位租给了冯燕。冯燕这一租就是10年。 然而,由于租金未谈拢,梁超便不打算将车位租给冯燕了,物业公司也将梁超的意思转达给了冯燕。 然而,冯燕却无动于衷,继续将自己的车停在梁超家的车位上,这一停就又是三年, 为解决此事,梁超在此后多次报警,要求公安机关协助处理侵占行为;居委会也介入主持调解,但均无果。 迫于无奈,梁超想了一个办法,在车位上设置地锁,试图阻止冯燕继续侵占,但冯燕随即破坏了设施。 于是,梁超只好另行设置水泥桩并用铁通固定,梁超心想,这下好了,冯燕终于无法继续占用车位了。 哪料到,冯燕却直接把车辆停在车位前,致使梁超无法将案涉车位出租于他人。 梁超认为,他是车位的合法产权人,依法享有该车位的物权,冯燕在没有合同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强行占用他的房产。 因此,梁超怒将冯燕告上法院,请求法院依法保护他的物权,排除冯燕对车位的妨碍,并以600元/月的标准支付占用期间的占用费。 法庭上,冯燕辩称: 梁超不是小区的业主,凭什么有权购买车位?入住时我们有询问是否有车位出售,当时的回复是没有,现在却被区外人持有。 如果车位能够买卖,作为小区业主,对小区车位本身就有优先购买权。然而,梁超作为一个区外人,竟然能拥有本小区多个车位的产权,显然是不正当的。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如何评价此案呢? 首先,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在这起案件中,梁超作为车位的权属人,其对该车位拥有合法的物权,享有直接支配、排他、收取租金等权利。 虽然双方未签订书面的租赁合同,但冯燕使用车位,并缴纳租金的行为,可认定双方构成了事实的租赁关系。 其次,从三年前开始,冯燕对租金价格有异议,双方通过物业公司、居委会等介入处理后均未达成一致意见,梁超要求收回车位不再出租给冯燕,冯燕不同意,继续占用案涉车位,但并未缴纳租金。 后冯燕又不定时将车辆停放在车位的过道上,导致车位内的车辆无法驶出,使得梁超无法继续正常使用和出租该车位,冯燕的行为已然构成了对梁超物权的侵犯。 《民法典》第238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最终,根据此前租赁的价格,法院酌定按照400元/月的标准计算占用费,直至冯燕将车挪走。 旱得旱死,涝得涝死!事件的发生,有人认为是冯燕不讲道理,也有人认为是物业做的太过了,小区的车位应该优先让小区业主购买。 那么,你如何看待此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