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年轻的小伙,利用公司的电脑,下载了许多不雅视频、照片,共计有64G,万万没想到,公司得知此事后,直接将小伙开除,小伙不服,将公司告到法院,同时辩解称,他虽然下载了,但绝对没有在上班时间看,所以公司解除合同的行为违法。 (来源:极目新闻) 周刚(化名)是一名计算机IT男,从大学毕业以后,入职了一家科技公司,做了一名软件测试工程师。 因为头脑灵活、工作能力突出,周刚在工作了几年后,每个月的月薪就达到了18000余元。 然而,虽然他在工作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却一直没有找到心仪的对象。 血气方刚的年龄,他也有需求,故而喜欢上了在各个不良网站,浏览不雅视频与照片。 为了能够方便观看,他直接在购买会员以后,将各大网站上的不雅视频下载在了公司的电脑上。 按照周刚的想法,他只要将这些视频隐藏起来,公司就不会有人发现。 但事与愿违,公司在收到某女同事的反映后,立刻对全公司员工的电脑进行了突击检查,结果就发现了周刚的隐藏文件夹。 看着这一个个低俗的视频,公司领导层召开会议进行了讨论。 讨论决定,因周刚在上班期间浏览不雅视频,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所以给予他解除合同的处分。 周刚认为,公司吹毛求疵,故意找借口裁他!遂在仲裁未果后,选择将公司告上法院。 法庭上,周刚振振有词的辩解称: 第一,他虽然有用公司下载不雅视频的行为,但却并未在公司观看,更没有影响到工作,所以不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第二,他对公司的规章制度并不知情,纵使确实违法,公司也应当给予改正的机会。 综上,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现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或者按照工作年限,支付相应的劳动赔偿金。 公司辩解称: 第一,公司员工入职时,学习过专门的公司章程,并且签字确认,周刚辩解不知情,明显是与事实不符; 第二,公司对周刚储存的电脑文件进行了专门的鉴定,鉴定结果显示,周刚确实存在下载并浏览的行为; 第三,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不得利用公司的电脑,传播非法电影和音乐,周刚在明知的情况下仍然下载并浏览,属于严重违法。 故综合来看,公司解除周刚劳动合同的行为合法,应当对周刚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 本案中,判断公司解除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主要是判断周刚在公司浏览不雅视频的行为是否属于严重违反。 从用人单位雇人的初衷来看,雇佣周刚,显然是为了公司创造效益,而不是做出如此违背公序良俗的事。 更何况,周刚利用上班时间,下载、浏览上述视频,在同事之间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如果不对周刚予以严惩,无疑是对公司正常风气的一种破坏。 所以最终,人民法院认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合法,驳回了周刚的诉求。 一审判决后,周刚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了二审法院,但被二审法院驳回。 那么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