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温州,一男子因一桩洗钱案,被濮阳来的民警约见调查。万万没想到,调查结束后民警

雷雷说趣 2024-10-13 23:16:54

浙江温州,一男子因一桩洗钱案,被濮阳来的民警约见调查。万万没想到,调查结束后民警竟然向男子索要差旅费,包括机票、住宿等在内一共3000元。男子事后将此事告知了亲戚,亲戚果断举报了。目前,涉事民警已被停职调查,3000元也已经退还给了男子。 (来源:央视新闻) 王先生经营着一家颇有声誉的家装公司,生意一直都很不错。今年5月,王先生的公司迎来了一位华侨顾客,他想要装修新居并购置一批网红家具。 王先生公司的客户经理热情接待了这位大财主,并且很快就按照顾客的要求,制定了详尽的设计方案和效果图,并给出了一个合理的价格。顾客对此十分满意,提前付了全款。 虽然之前从未有过还没装修就付全款的经历,但是既然顾客提前付了全款,这说明是对公司的信任,客户经理感到十分自豪。 然而谁也没想到,在几天后,银行工作人员和河南濮阳的民警突然打来电话,告知王先生那位华侨付涉嫌洗钱,需要王先生等人配合调查。 这官方都说要调查了,那作为小老百姓也只能配合,但是王先生因为要管理公司,所以说走不开,希望警方安排警员到温州来制作笔录。 警方同意了这一请求,并于5月底安排了两名民警到温州给王先生做笔录。可是在笔录做完后,其中一名姓付的民警突然向王先生索要差旅费和办案经费。 王先生虽然觉得这个行为有些不妥,但在付某的催促下,还是把3000元通过支付宝转给了对方。 后来在一次家庭聚会时,王先生将此事告诉了亲戚张先生,而张先生对这方面比较了解,他认为民警是不应当向当事人索要办案经费和差旅费的,警局都有的报销,于是张先生立即向濮阳相关部门进行了投诉。 不久后,付某的上级领导刘警官联系了张先生,并表示了歉意,同时将那3000元转了回来。刘警官明确表示,付某的行为确属违规,并承诺会严肃处理此事,给付某一个教训,给张先生一个交代。 10月12日上午,濮阳市公安局分局的相关负责人也亲自来到温州,与张先生见了面,并告知他付某已经在接受调查了。 当天,官方的通报就下来了,表示付某的确存在违规行为,已经退还全部费用,同时对付某予以停职处理。 有网友表示,停职处理就结束了,这种人难道不该开除吗? 还有网友表示,这名警察既然如此熟练,那想必通过类似的方式索要了不少钱了,希望相关部门要严查,并将此人清除出警察队伍。 那从法律角度来讲,此事该如何评价? 1、付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本次事件中,王先生向濮阳警方申请来温州做笔录,警方也同意了,并安排了付某在内的两名警员。 也就是说,付某这属于公干,他的差旅费都是能报销的。可是付某却还向王先生索要3000元的差旅费,这无疑就是索贿行为。 《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不过,根据《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受贿数额达到3万元以上的才会判刑,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或者受贿数额达到1万元以上,但存在多次索贿、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后受贿的、曾因贪污受贿等被党纪或行政处分后受贿等条件的,也可以按照受贿罪定罪量刑。 因此,付某的行为虽然构成索贿,但并不一定构成犯罪。 2、付某仅仅被停职处理,是不是太轻了? 其实我们从第1点中的司法解释就可以看明白一些事,其中说道:曾因犯罪或者贪污受贿被处罚过,后出现索贿1万元以上的,可以认定受贿罪。 也就是说,即便因为贪污受贿被刑事处罚过,也不一定会被开除,否则法律就不需要这样的规定了。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14条规定,公职人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开除: (1)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 (2)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3年的; (3)因犯罪被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由此可见,在付某的行为尚未构成犯罪时,是无法作出开除处理的,一般就是撤职查办或者降级处理。 最后,人民警察的职责是为人民服务,而不是给人民添堵,而且人民如此信任警察,怎能允许出现这种败坏民警名声的人呢?因此,希望警方严肃处理付某,同时对警员队伍进行严格管理和培训,千万不要再出现类似情况了。 对于此事,您怎么看? ----- 关注@法律公开课 #民警办案时违规收差旅费 已被停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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