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邢台,女子在家开设课外辅导班后,其为学生们做饭并协助其管理的父亲因持续两年多

小鲨看法 2024-10-15 14:04:06

河北邢台,女子在家开设课外辅导班后,其为学生们做饭并协助其管理的父亲因持续两年多猥亵多名前来补课的未成年女孩被法院判刑。案发后,女孩的家长将女子告上法庭索赔20万元,并要求女子退还3年多的补习费,法院最终这样判,

(来源: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杨女士从院校毕业后,拿到了梦寐以求的小学教师资格证。可从小就想成为人民教师的杨女士,最终却没能成为在学校给学生们上课的老师。

后在其父亲的支持下,杨女士开起了课外辅导班。为了节约成本,杨女士将课外辅导班开在家里,每个学生每次收费150元,且还招了不少人。

课外辅导班开课后,杨女士让与其共同生活多年的父亲杨某为学生们做饭,并协助其管理学生。

刘女士为了让7岁女儿小周的学习更好,其通过朋友介绍将小周送到杨女士开设的辅导班学习。

可小周在辅导班学习3年多后,却身心同时出现了异常。刘女士带小周去医院检查身体以及看了心理医生后才得知,原来小周已经被补习老师的父亲杨某持续侵犯了2年多。刘女士立即报警。

民警介入调查后,确认小周从补习次年还未满8周岁开始就在辅导班被杨某实施了侵犯行为。而且,被杨某侵犯的女学生还不在少数。

民警调查后确认杨某是在女儿杨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犯罪行为的。最终,杨某被法院重判。

刑事判决书生效后,刘女士将杨女士告上法庭。

刘女士认为:

1,杨女士以每节课150元收费标准向其持续收费3年多,杨女士对小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可其却未能履行上述义务,构成违约。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医院诊断小周为焦虑抑郁症、建议其休息治疗。目前,小周不仅休学、长期服用药物、家长需要长期陪伴治疗、定期看心理医生。

据此,刘女士主张返还所有补习费,赔偿医药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治疗费等共计20万元。

一审认为:

第一,杨女士开设辅导班未取得教育培训资质,存在重大瑕疵,出于对学生的保护,杨女士具有教育和管理的义务。

民法典第1199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其他教育机构管理者、管理者应承担侵权责任。

小周是在辅导班第一次遭受侵害时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杨女士对此应当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考虑到犯罪行为持续时间较长且多次,杨女士该事件处理不及时,属于失察,放纵猥亵发生,且犯罪行为给小周造成的伤害较大,至今也未能恢复正常,对于家属主张已经发生的治疗费、医药费、交通费等,法院予以支持。如果后期需要继续治疗,家属可在发生后另行主张。

第二,考虑到猥亵行为对未成年人造成的特殊心理创伤是长期、潜在、难以磨灭的,属于《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2款规定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故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第三,对于家属主张赔偿的营养费、辅导费,没有证据证实,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对于家属主张其陪护照顾期间的收入减少损失,法院依法酌情支持6个月为2.5万元。

第五,杨女士辩称小周的损害后果与杨某的猥亵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需要通过鉴定确认,但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由杨女士进行举证证实,其未能证据证实,故法院不予支持。

第六,对于主张杨女士返还辅导费问题,因与本案诉争内容不是一个法律关系,可另案处理。

据此,一审判定杨女士赔偿医药费、心理咨询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万元。

杨女士上诉时称,引起焦虑抑郁的原因有人格因素、遗传因素,在未进行因果关系鉴定、参与度鉴定情况下,判定其赔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审认为:

首先,小周在辅导班上课期间被杨某进行猥亵属于客观事实。小周系未成年人,虽无法直接证明自身权益受到损害,但根据刑事判决书、诊疗记录,再结合其进入辅导班学习的时间等可以达到证据高度盖然性标准,可以认定因杨某的猥亵行为一定程度上造成小周精神疾病的后果,故杨某的猥亵行为与小周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08条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其次,辅导班并未进行登记并取得相应资质,存在重大瑕疵。事发时小周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杨女士在未取得教育培训资质情况下,出于对学生的保护,仍有教育和管理的义务,小周在辅导班学习期间受到的侵害,杨女士应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最后,杨某系为辅导班做饭,作为辅导班工作人员,对小周长期进行猥亵,并且杨某对多人多次猥亵,说明杨女士用人失察,且未尽到看管、保护职责。因此,一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综上,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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