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一男子带着儿子来到水库冰面上飙车,岂料,因冰面承受不住车子的重量,竟直接裂

沛山评生 2024-10-15 17:57:54

吉林,一男子带着儿子来到水库冰面上飙车,岂料,因冰面承受不住车子的重量,竟直接裂开,两人随即沉入其中双双溺亡。事后,男子家属将水库承包者告上了法院,认为其没有尽到管理义务,遂向其索赔52万余元,对此,法院这样判了! (来源:裁判文书网) 2 月的北方正处在寒冬的严酷掌控之下。事发当时,男子刘建军看着窗外那一片白茫茫的冰雪世界,心中突然涌起了一股强烈的冲动。 他想要带儿子小杰去体验一下在冰面上自由自在玩耍的感觉。 于是,刘建军驱车带着小杰来到了附近的库区。 按照刘建军的惯性思维,认为冰面完全能够承受车子的重量,毕竟他印象中这冰面厚度达几十厘米呢,应该很牢固。 就这样,刘建军便放心地将车开上冰面,并且开始了飙车漂移操作,好不快活。 车子开着开着,渐渐靠近了冰面浅薄的区域,可刘建军丝毫没有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 突然间,冰面如同被炸弹击中一般,瞬间裂开了一个巨大的口子,刘建军同小杰连人带车立马被水面吞噬。 事后,当刘建军的妻子得知丈夫和儿子溺亡的消息时,瞬间瘫坐在地,泪水瞬间模糊了她的双眼。 她没有想到自己就这样和他们天人永隔。 在刘建军的妻子看来,自己的丈夫之所以能在库区溺水,原因在于水库承包人赵某平日没有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导致丈夫在途经库区时发生意外。 故而,赵某应当为自己过失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于是,刘建军的妻子及其他家属一纸诉状将赵某给告上了法院索赔各项损失合计520519.49元。 赵某收到法院的传票后,感到十分冤枉,他觉得刘建军出事不应算在自己头上。 赵某表示,其在库区多处地点设立了相应的危险及警示标志,已经尽到了安全警示义务。 事发当时,刘建军带着他的孩子并不是途经库区,而是故意来到库区在冰面上飙车漂移、玩耍嬉戏,最终才酿成了如此事故,所以他应当自负其责。 那么对于本案,从法律角度来看又应如何评价呢? 根据《民法典》1165条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本案中,如果认定赵某对刘建军及小杰溺亡的结果负责,前提必须是赵某存在相应的过错。 从本案的具体情况来看: 首先,刘建军为何驱车来到库区,意欲何为?是真的像刘建军妻子所说的那样是路经此地吗?那么库区又是否能够作为公路允许汽车通行呢? 显然,这个理由很牵强! 所以,刘建军和儿子驱车来到库区的真正目的大概率是游玩,而并非途经。 其次,对于库区的承包者赵某来说,其的确再有一定范围内负有安全管理义务,但该义务应当是有限义务,不应无限延伸。 如果要求赵某在严寒天气之下守在库区,防止他人进入,这也无异于强人所难。 最后,刘建军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明知驱车在冰面上行驶,可能会导致冰面断裂进而丧命的风险。 基于此,其轻信冰面非常坚固,不会出现安全隐患,带着孩子仍然而为之,其在主观存在着过于自信的过失。 所以,刘建军本人的责任毋庸置疑,无可推诿。 综上,水库承包人赵某已经在责任范围内尽到了日常管理职责,对于刘建军及小杰的溺亡结果不承担任何责任。 而刘建军作为成年人,且同样系小杰的法定监护人,理应尽到谨慎注意义务,保护自身及小杰的人身安全。 但其在驱车过程中,基于过于自信的原因来到库区冰面之上,致使二人双双溺亡的结果发生,刘建军在此过程中要承担全部责任。 最终,院方依法认定刘建军的家属向赵某索要赔偿的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遂加以驳回。 总而言之,并非谁死谁有理,自己才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在日常活动中,我们更要进行理智和冷静的判断,切勿盲目冒险,致使己身身处险境!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大家在评论区下方留言。 (文中人物为化名、图片仅供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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