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山,一辅警在河里救下轻生女子,上岸后,因重心不稳抓了女子腿部一把,女子一脚将辅警踹进河里,导致辅警臀部划伤。辅警委屈的说:我救了她,她不感恩戴德也就罢了,还恩将仇报,将我踹进河里,真是寒心。网友说:能不能把这女的重新丢下河,不救了?
(案例来源:大象新闻)
在一个风和日丽的下午,小镇的宁静被一阵急促的警笛声打破。
河边聚集了一群焦急的群众,他们的目光紧紧锁定在河面上,一名女子正无助地漂浮在水中,情况危急。
原来,这名女子因一时想不开,选择了跳河轻生,幸得路过的行人及时发现并报了案。
接到报警后,救援队伍迅速响应,驾驶着救援船艇破浪而来。
当他们靠近女子时,发现她整个人已经完全浸泡在冰冷的河水中,脸色苍白,眼神空洞,对救援人员的呼喊和示意置若罔闻,甚至拒绝了上船的帮助。
救援人员深知时间紧迫,不容迟疑,决定采取强制措施。他们小心翼翼地靠近女子,试图合力将她拉上船。
然而,女子情绪异常激动,奋力挣扎,双手胡乱挥舞,不经意间用力一甩,竟导致一名救援人员失去平衡,一同跌入河中。
这一幕让岸上的群众和救援队伍都心头一紧。面对女子的激烈反抗,救援人员不得不暂时撤退,同时呼叫增援。
不久,两名增援的辅警迅速赶到现场,他们毫不犹豫地跳入河中,与先前的救援人员一起,再次尝试将女子救上岸。
经过一番努力,女子终于被众人合力拉上了岸,但她的情绪依然没有平复,眼中满是愤怒与不解。
就在这时,一个意想不到的插曲发生了。一名辅警在上岸时,由于找不到支撑点,情急之下下意识地抓了一下女子的腿,想要借此稳定身体。这一举动,却激起了女子更大的反应。
女子仿佛被点燃了怒火,她不知道是因为辅警救她时的不小心触碰,还是误解为侵犯,猛地一脚踹向辅警的胸口。
辅警毫无防备,被这突如其来的一脚踹得后仰,整个人再次沉入水中。当他挣扎着浮出水面时,臀部已被河底尖锐的石块划伤,鲜血染红了河水。
事后,辅警委屈的说:我救了她,她不感恩戴德也就罢了,还恩将仇报,将我踹进河里,导致我臀部被划伤,真是寒心。
那么,在法律的角度,该如何认定此事呢?
1、辅警对轻生女子有救治义务。
《民法典》第1005条 规定: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
辅警作为公安机关的辅助力量,其职责范围涵盖了维护社会治安、协助民警处理各类案件和突发事件等。
本案中,辅警迅速响应、果断行动,不顾个人安危,将轻生女子救回到岸上,挽救了女子的生命。
并为其提供了必要的救治措施,这是其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2、如何看待女子将辅警踹下水的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女子有可能是因为辅警救了本想轻生的她闹羞成怒,故将辅警踹下水,也有可能辅警上岸后,因为重心不稳,抓了女子腿部一把,女子误以为辅警趁机占了她便宜,才将辅警踹下河的。
如果是后者,无疑是对辅警们高尚品质的亵渎。她可能未曾想到,那些舍己救人的英雄们,在生死关头所考虑的,只是如何更快地救人、如何更有效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
他们又怎么会有有任何非分之想,更不会利用这样的机会去占人便宜。
3、女子将辅警踹下河,导致臀部划伤,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79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本案中,女子的冲动行为,不仅给辅警带来了身体上的伤害,更对其精神造成了极大的打击,因此,女子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赔偿辅警医药费等费用。
(文中均为化名)
这种自己求死的,救它干嘛呢?难道别人,连死的自由都不能有吗?这管的也太宽了吧
你只是辅警不是警察见到别管
跳河是有原因的
仙气飘飘的仙女你一个小小的辅警有什么资格去救?!
幸亏踢的的是屁股?要是踢是命根子?咋整?
这算不算袭警[滑稽笑]
一心想死,不踢你踢谁
她劝你别多管闲事
按袭警处理!
被害死的都有,就踢一脚算你运气好了。自杀的人不能上天堂不是无缘无故的
建议立法,自杀一律不给救,浪费资源不说还可能遇到白眼狼!
最讨厌“那么,从法律角度,...”这类随地大小便一样的文章,而且还没个结果,最后是,大家有什么看法呢?有看法,它流量就到手了。
他“违背了妇女的意志”,被踹一脚算便宜了……
又多了一个造粪机器……
以后遇见自杀的千万别救,人家想死,你救什么,
这工资待遇担警察的责不值
说了多少次不要去救自杀的,死透了危害公共安全罪罚点钱就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