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大庆,女子花了3864元,请79个人吃自助餐,却不料,因为临走打包了5个小塑料袋的烤肉,店家让她丢尽了脸,店家直接翻她包,说她是偷东西,女子恼怒,表示要通过法律途径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来源:九派新闻) “你凭什么认定我是偷东西,你凭什么翻我的包?”刘女士看着店家梁先生在翻她的包,拿出那5小袋烤肉,她非常恼怒。 她可花4864元来这里吃自助餐的,这些烤肉已经烤了,不带走的话,实在是浪费,更何况,留这些肉下来,难道是等着回收吗。 如今梁先生当着她这么多的熟人的面,当众说她偷东西,她真的是颜面尽失啊。 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原来,刘女士是一个好面子的人,但她又喜欢呼朋唤友,这一次,她就是请了79个亲朋好友去吃自助餐。 这家店是她了解过的,这是一家很不错的店,烤肉更是出了名的好吃。 她带着一群人,浩浩荡荡地来到这家店,一进店,一股烤肉的香气扑鼻而来。 大家兴奋地去取自己喜欢的美食,专挑贵的选,平时很难吃到的特色小吃,大家都一个劲地往盘中装。 那一个场景啊,那真是繁忙。 大家取好食物,就围在一起,烤肉喝酒,大家一边享受着美食,一边喝着饮料,美酒,实在是不亦乐乎。 由于这一次刘女士请的亲朋好友,带的孩子比较多,孩子的食量又控制不准,所以等他们吃饱喝足要离开时,刘女士发现桌上有一些烤肉。 对于过习惯节约生活的刘女士来说,看到这些烤肉,如果不打包就要被浪费,她就实在是心疼,不管怎样,这些烤肉可都是花了钱的,如果浪费掉,她真的是不想浪费。 于是她就拿出5个小塑料袋,然后将那些烤肉一一装好,就放进包里,来付款了。 这1次请客,她花了不少钱,一个人60多块钱,她就花了4864元。 付钱时,她回头看了一眼亲朋好友,看到大家脸上都是灿烂的笑容和满意的表情,她也是非常的欣慰,于是就爽快地付款了。 奇怪的是,付了款之后,收银的人没有退她之前压的那1000块钱押金,她就非常疑惑,就问为什么不退押金。 结果收银的人告诉她,是因为她偷东西了,刘女士自然是否认的,这是自助餐,随便吃个饱,她又不是贪小便宜的人,从来没有偷过东西,现在被别人如此污蔑,心里自然不舒服,于是就和收银的人争吵起来。 店家梁先生出来了,他就翻了刘女士的包,拿出那5袋烤肉,指着烤肉跟她说,这不是偷是什么。 刘女士赶紧解释,那是她担心浪费这些烤肉才打包的,毕竟这些烤肉是不能回收的。 梁先生告诉她,店里有明显的提醒,不可以打包,既然刘女士打包了,就是偷东西,所以就要扣掉那1000元押金。 女士无缘无故地被梁先生说成小偷了,她心里很不舒服,就赶紧看了一下店里的四周。 结果发现店里确实有提醒,但是那提醒是:如果打包就要扣200到500元,现在她被扣了1000元,她自然是不服的,也认为是不合理的,于是就和梁先生吵了起来。 刘女士表明了自己的态度,表示梁先生没有权利定性她的行为是偷盗行为,更没有权利翻她的私人物品。 可梁先生也不甘示弱,表示既然打包东西有错在先,那么就可以翻她的包。 双方争执不休,刘女士看到自己在众多亲朋好友面前丢尽了面子,于是她决定走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她要梁先生恢复他的名誉权,并且赔礼道歉。 那么该如何通过法律的角度,来定性这件事情呢? 1、刘女士的行为是否可以定性为盗窃行为? 盗窃行为是以非法为目的占有他人财产的行为。 刘女士打包的烤肉已经烤过,该店是不可以再出售的,她只是出于怕浪费的目的来打包这些食物的,所以刘女士的行为不能认定为盗窃行为。 2、自助餐是不能打包的,但是刘女士没有遵守约定,可以说她的行为应当属于扰乱该店正常经营的行为,是违法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规定,扰乱他人正常营业的,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如果每个人都像刘女士这样来吃自助餐,吃不完就打包,那么自助餐就难以经营下去。 3、刘先生私自翻他人的私人物品,这种行为同样也是违法的。 一般情况下,私人的物品是不可以随便翻的,如果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报警,在允许的情况下,再翻他人的私人物品。 对此,你赞同刘女士打包的行为吗?
自助餐不能打包正常
打包前和店家说明情况,店家容许妳就打包带走呗,不行就喊亲朋好友一人一块都能消化掉呀,何必搞着出!真是无语,傻不拉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