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安阳,警方通过一笔600元的转账记录,顺藤摸瓜找到男子以后,认定男子的行为构成嫖娼,拘留10日,罚款5000元,男子不认可,竟然选择和公安机关打一场官司。 (来源:裁判文书网) 尤浩(化名)拿着行政处罚决定书,好似拿了一块大石头一般,压的他喘不过气来。 5个月之前,他因公出差时,在几位朋友的招待下,胡吃海喝了一顿,而后带着几分醉意,入住了酒店。 当天晚上,尤浩在酒精的刺激下,联系了一名女子,与对方发生了关系。 尤浩称,这名女子她之前就认识,二人通过网络上聊了家庭与生活后,产生了共鸣,所以建立了情人关系。 按理说,如果仅仅是情人关系,那么纵使有伤风化,也不构成违法,公安机关不应该介入处理。 但偏偏,公安机关在调查以后,认定尤浩的行为构成嫖娼,对其做出了处罚。 警方的线索来源于一起刑事案件,案件中牵扯住了一名风尘女子,通过调取该女子的微信转账记录,发现该女子在5个月之前,收过一笔转账500元,转账方为尤浩。 按照该女子的说法,因为时间原因,她无法指认出交易的男子是谁,但能够肯定,双方之间肯定发生了关系。 据此,警方将尤浩传唤到案,带他做了笔录,在尤浩承认她与女子发生关系以后,警方对他做出了拘留的行政处罚决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7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警方当场交付了处罚决定书,并准备按照上述规定,通知尤浩的家属。 这对尤浩来说,远比拘留10日更难以接受,他拿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手也忍不住开始颤抖起来。 片刻之后,他恢复了冷静,他的目光坚定而又自信,他坚信,只要没有现场查获,公安机关就无法证实他的行为构成嫖娼。 于是,他在提出暂缓拘留的申请后,一纸诉状将公安机关告上了法院。法庭上,他否认了在公安机关所做的笔录,并指出公安机关存在诸多的程序违法,他辩解称: 第一,公安机关对他做笔录时,存在引诱他的情况,导致他做了与事实完全不相符的陈述。 故现在要求公安机关出具询问他时的录音录像。 第二,她与女子之间互为情人关系,这一点双方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就可以证实,请求公安机关调取双方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并出示。 第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本案中,公安机关未告知他享有的权利和义务,而是直接要求他在文书上签字,存在程序违法的问题。 综上,公安机关现有证据,不能证实他存在嫖娼的的违法事实,请求法庭予以撤销。 那么法院如何判决? 首先,关于公安机关未提交录音录像的问题,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77条指出,询问时,可以全程录音、录像,并保持录音、录像资料的完整性。 也就是说,询问时是否需要全程录像,是可以,而非必须应当,故在公安机关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交录音录像的情况下,不能直接否认笔录的真实性、客观性。 通过公安机关提交的尤浩的笔录可以看出,尤浩每页都签字确认,并在笔录上亲自书写以上笔录我看过,和我说的相符字样。 尤浩作为成年人,应当明白签字按印的法律后果,故结合案件的整体事实,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真实有效,应当采纳。 其次,关于尤浩提出的调取双方聊天记录的问题。由于本案案发已经5个月之久,在双方都已经将聊天记录删除的情况下,调取聊天记录存在客观上的不能。 更何况,关于双方的关系,无论是尤浩的笔录、还是女子的笔录,都能够证明双方之间系第一次见面,并没有其他经济往来。 尤浩辩解二人之间为情人关系,却连对方的真实名字都不知道,明显不符合常理。 最后,关于未告知尤浩权利义务的问题,公安机关提交了尤浩签字按印的文书,已经足以证明尤浩知悉。 综上,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正确,对尤浩的诉求予以驳回。 最终,尤浩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了应有的代价。那么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