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德昌,17岁男孩谎称已成年且有驾驶证向朋友借来一辆最新款的摩托车。拿到车后男

滨培看法 2024-10-17 16:11:36

四川德昌,17岁男孩谎称已成年且有驾驶证向朋友借来一辆最新款的摩托车。拿到车后男孩与同龄小伙伴轮流试车。可二人觉得还不过瘾,男孩驾车搭乘小伙伴去飙车,结果因超车、无证驾驶导致车毁人亡的严重后果。受伤小伙伴出院后,其父母将男孩父母及车主两兄弟告上法庭索赔。

(来源: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

17岁男孩王某听说朋友李某买了一辆最新款且性能很好的摩托车,遂通过微信问李某能不能借其用一个晚上。

李某同意后,王某于今年3月9日晚上19时许,到一家羊肉馆找到李某,将摩托车开走。

当晚21时30分,王某驾驶借来的摩托车与17岁男孩陶某驾驶的电动车,一起去目的地准备试车。

在路上时,陶某和王某说自己也想体验一下。王某同意后,二人交替驾驶摩托车前往目的地。

21时55分,二人到了目的地后,陶某将其骑来的电动车停好,并乘坐王某驾驶的摩托车去飙车。

可万万没想到的是,车子刚刚驶出没多远,就出事了,并导致王某死亡、陶某重伤的严重后果。

因王某是超速、无证驾驶且是自行驾车撞上人行道上的树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因此,交警认定王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车主承担次要责任、陶某无责。

车主是李某的哥哥,摩托车是李某出资购买且是其长期使用的,只是车主登记在其哥哥名下而已。

陶某受伤住院了23天。虽然王某已经去世,但陶某出院后,其家长仍将王某家长、车主、李某告上法庭,要求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共计3.7万元。

王某家长辩称:陶某与王某均是无证驾驶,且是相约一起飙车的,因此,陶某也存在重大过错。

李某辨称:王某借车时说其已年满18周岁且有驾驶证,其是被骗才将摩托车借给王某的,且其根本不认识陶某,不可能为其承担责任。

车主辩称:其对此事完全不知情,且在案涉交通事故中不存在任何过错,故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认为:

首先,《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1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民法典第1209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民法典第120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摩托车系由李某实际管理使用,亦由其借予王某,车主虽系车辆登记所有人,但此次交通事故中不存在过错,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李某作为车辆管理人未尽到审查义务,将摩托车借予未成年且无驾驶证的王某驾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交警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记载“王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严重超速行驶,操作不当是形成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故王某应就本次事故给陶某造成的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其次,民法典第1188条第1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王某系未成年人,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其给陶某造成的损害应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即本案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为王某父母及李某。

再次,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陶某伙同王某到某路段后,多次往返交替驾驶摩托车飙车的行为,本身具有一定的违法性及危险性,且陶某在明知王某无驾驶证的情况下,仍然乘坐由其驾驶的摩托车,对其自身损害的发生是有一定过错的,故应当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最后,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据此,法院认定陶某的合理经济损失为3.4万元。

综上,法院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各方的过错程度等,酌情判定王某父母承担55%、1.87万元的赔偿责任;李某承担25%、8千元的赔偿责任。即法院判定陶某自身应当承担20%的过错责任。

也就是说,王某父母因自己的监管教育过失,不仅失去了儿子,还要在儿子去世后为其“擦屁股”!可悲可叹!希望各位家长们务必要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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