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到哪里哪里赔!”广东广州,11岁男孩与同学在珠江游泳,期间不慎溺水身亡。男孩

晴澍聊社会 2024-10-17 17:47:29

“死到哪里哪里赔!”广东广州,11岁男孩与同学在珠江游泳,期间不慎溺水身亡。男孩家人将水务管理中心告上法庭,索赔65.9万。一审认为水务管理中心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20%责任。管理中心辩称:未经允许擅自进入,我方已经尽到相关义务!二审这么判了!

(案例来源: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蒋伟11岁,是一名初中生,父母都是普通的上班族,平时忙于工作,疏于对蒋伟的管理。这也导致蒋伟养成了调皮、任性的性格。

事发当天,蒋伟约同学一起来到珠江边游玩,此时蒋伟玩性大发,不顾同学的劝阻,执意要到珠江里游泳。不料在此过程中,蒋伟因小腿抽筋,导致溺亡。

蒋伟的父母知道后悲痛欲绝。认为都怪当地水务管理中心,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于是提出索赔,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主张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639238元,并提出以下理由:

事发当天蒋伟在该水域进行游泳,不慎溺亡,作为管理方,没有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死亡,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法院一审认为,蒋伟没有对可能存在的危险有正确的认识,应该为自己的溺亡承担主要责任。水务管理中心作为管理方,应该承担2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14万余元。

​《民法典》第1173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管理中心却认为,自己已经尽到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于是提起上诉,并提出以下几点理由:

蒋伟溺亡的地点,管理中心设有明显的警告标志。且栏杆河堤等建筑工程,已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故管理中心已经尽到了应尽的义务。

蒋伟11岁,虽然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过对于潜在危险的认知,具备一定的预判能力,故应承担主要的责任。

作为蒋伟的父母,平时疏于对蒋伟的教育,没有尽到监护人义务,也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民法典》第1188条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那么法院该如何判决呢?

法院审理时查明,水务管理中心主要的工作职责是,负责水务工程设施的维护与保养。而蒋伟的死亡,与工程设施或其他缺陷不存在必然联系,完全是因为缺乏对危险的预知所导致。

故法院认为,水务管理中心与蒋伟的死亡不存在过错,水务中心不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水务中心承担20%侵权责任的判决,驳回蒋伟家人的其他诉求。

对此你怎么认为?

(文中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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