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宗英诺三世关于不正当男女关系的几封回信批复。当地教会无法作出裁决,请求罗马给予

鹤毅看过去 2024-10-17 20:22:21

教宗英诺三世关于不正当男女关系的几封回信批复。当地教会无法作出裁决,请求罗马给予权威意见时,犯了事的人要自己去罗马送信、忏悔并等待惩罚。英诺森三世的判决坚守法理原则,严厉而又不失人情味,在中世纪盛期无疑是一座亮眼的灯塔。

致奥斯尼修士克莱门特

(奥古斯丁修道院,林肯教区)

您在信中告诉我们,送信人W娶了一个女人,婚后又与妻子的妹妹发生了乱伦关系,因此犯下了通奸罪。他在这种肮脏的关系中沉溺了三年。他的妹妹因这段奸情生下了一对双胞胎,邻居们都知道了他的罪行。W. 在我们的禁闭中以赤贫为由,声称他无法去耶路撒冷朝圣,这是强加给他的。既然您能更全面地确定他的经济状况,我们就把他送回给您。我们在这封使徒信函中授权您对他进行您认为适当的忏悔。

您还要求我们告知您该如何处置他的妻子。我们简短地答复说,应该嘱咐他的妻子在丈夫去世前保持禁欲,并且为了公众的诚实,完全禁止将她的肉体与丈夫的肉体混合在一起。然而,如果妻子因为害怕失去贞洁而拒绝服从(即不能战胜欲望),那么她的丈夫可以而且应该怀着对主的敬畏之心向她偿还夫妻债务()。这是因为,婚后不正当的姻亲关系不应该对妻子造成伤害,因为她并没有参与不正当的行为。因此,妻子不应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被剥夺权利(unde iure suo sine sua non debet culpa privari)。无论我们的某些前辈在类似案件中做出了怎样的判决,通奸或乱伦是明显的还是隐秘的,或者像其他人所坚持的那样,血缘关系是近还是远,“妻子的权利都不应被剥夺”。

教宗英诺森三世 1203年2月24日,即位第六年,写于拉特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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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赫罗纳主教阿纳德

我们从兄弟您(Fraternitas是教宗对主教的称呼)的信中得知,送信人G公开承认,他经常与他已订婚但还未到青春期的未婚妻少女的母亲性交。 之后,当女孩成年后,他又与她发生了性关系。

你们谦卑地请求我们回答,该如何处置这名男子的灵魂,以及是否允许妻子再婚,因为该案件的事实是公开的、众所周知的。

我们已经为这名男子的罪孽给予了他应得的忏悔。 我们回应您的请求,如果事实如上所述,该男子和妻子应完全分开。如果妻子在婚前或婚后知道母亲和丈夫的罪行,但仍与丈夫发生关系,那么她不得再嫁他人。丈夫和母亲不得再婚。但愿他们永远保持禁欲,并为自己因淫欲而犯下的巨大罪行感到悔恨。 尽管如此,只有当他们对肉体上的罪恶感到恐惧时,他们才会受到禁欲的约束。

英诺森三世 1203 年 6 月 19 日于费伦蒂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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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塔拉戈纳大主教拉蒙·德·罗卡贝蒂

兄弟您询问某一案件中应如何处理,即 B.德·贝洛洛科和他的妻子艾格尼丝曾共同宣誓永远不要求对方履行婚姻义务。现在,B.坚决要求她回到婚床,但她却表示,她宁愿成为萨拉森人,失去灵魂,也不愿回到他身边。在离开B之后,她另有通奸关系,后又自行放弃,随后,夫妻双方都承诺并宣誓保持贞洁。

我们对兄弟您提出的问题做出答复,并通过使徒书信要求你们警告双方遵守禁欲,如果他们都愿意保证贞操,你们将把他们都送走,让他们分开生活。但是,如果男方不愿保证禁欲,你们就应该强迫妻子回到他身边,作为他的妻子与他生活在一起,并以开除教籍相威胁,不得上诉。毕竟,她犯了两项罪行:轻率宣誓和通奸。

教宗英诺森三世 1203 年 6 月 20 日写于费伦蒂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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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萨尔茨堡大主教埃伯哈德

一位名叫康拉德的平信徒带着这封信来到了宗座,并向我们承认,他在朋友的劝说下与某个女孩订了婚,并发誓在达到适当年龄时娶她为妻。 在双方由监誓人确认誓言后,女孩的父亲把他带到了自己家里。 父亲把他和女孩一起抚养长大。

在他住进这所房子并熟悉了这个家庭之后,他被魔鬼驱使下与他订婚女孩的姐妹发生了关系。当他到了可以履行义务的年龄时,他的朋友们不知道他的罪行,坚持要他结婚。 他意识到自己与女孩的姐妹做了那些事,于是他把罪行告诉了这些朋友中的一些人。 但他们不相信他,并严厉斥责了他。 他没有听从他们的劝告。 他娶了那个他发誓要娶的女孩,婚后,只要有机会,他就与女孩和她的姐妹发生关系。 虽然他曾在你们的法庭上被指控犯有此罪,但他无法被定罪,也不愿承认自己的罪行。 现在他改变了主意,对自己的所作所为悔恨不已。他希望有人为他的救赎出谋划策,以免他像一匹不懂事的马或骡子一样,危及自己的灵魂。

既然使徒命令我们要远离邪恶和一切形式的罪恶,我们要求兄弟您对康拉德的这一道德败坏的罪行进行忏悔。 警告他以后不要再染指这两个女人。

英诺森三世 1203 年 10 月 9 日于阿纳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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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西彭托大主教于格

我们从您寄给我们的信中得知,您教区的一个女孩嫁给了一个性冷淡的男人,并被带到了他的家中。 由于她无法继续生活,她爱上了一个年轻男子。 在她将其合法丈夫阳痿的情况告知教会之前,她搬到了那个年轻人的家里,而那个年轻人在事实上与她订婚,并发生了性关系。 当您得知此事后,您强迫那个年轻人离开这个女孩,并要求他发誓只要她的丈夫还活着,他就不会留下她或与她发生性关系,因为这个男人和这个女孩还没有通过法院判决分居。 第一个男人又把她带回了自己的家,但由于自己的无能而感到尴尬,于是加入了一个修道会,不久后便去世了。 与女孩订婚的青年将她接到自己家中,视她为妻子。 当她为他生了一个孩子后,他想离开她,娶另一个女人为妻。

您要求我们指导您如何处理这一特殊情况。由于许多事情在开始时是不合法的,但后来随着其他事实的出现,就变得合法了,因此,如果案件的事实与上述情况完全相同,我们授权兄弟您通过这封使徒信函,在教会谴责的威胁下,强迫该青年将上述女子娶为妻子,并且不得提出任何上诉。

英诺森三世 1204 年 4 月 1 日写于拉特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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