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贵阳,女子对继子疼爱有加,倾尽毕生积蓄为他娶妻,还凑钱给他买婚房。然而,丈夫

博仑有意思 2024-10-18 01:10:22

贵州贵阳,女子对继子疼爱有加,倾尽毕生积蓄为他娶妻,还凑钱给他买婚房。然而,丈夫去世后,继子瞬间翻脸不认人,不仅不管父亲后事,还跑来抢夺父亲遗产,甚至报警称女子偷了他家20000元。女子无奈之下,将继子告上法庭,法院如此判决。 (案例来源:贵阳白云区法院) 李梅(化名)早早起床炖牛肉,还准备了一大桌丰盛菜肴。并非特殊日子,而是继子苏宇翔放学的日子,李梅断定他肯定又会来看望父亲苏宏远。 李梅与苏宇翔没有血缘关系,但她对继子视若己出,牢牢记住继子的喜好,每周五都会准备丰盛饭菜,多数是父子俩最爱的菜。 谈及婚姻,李梅是十分不幸。 她遵循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嫁给邻村男子,没想到这场婚姻成了灾难,生活中满是家庭暴力,毫无幸福可言。 李梅实在无法忍受,提出离婚,最终成功逃离这个家庭的火坑。 离婚后,一直未再婚,独自在生活中闯荡。 在她44岁时,苏宏远的出现让她的生活迎来转机,人生终于看到一丝希望。 那年,单身的她遇到同样离异的苏宏远。 苏宏远对她一见钟情,之后更是悉心照顾,李梅终于心动,两人开始同居。 同样经历过婚姻失败,这段感情中,他们更加关爱对方,珍惜感情,未拘泥于结婚证,一起同居生活。 感受到家庭温暖的李梅,对苏宏远照顾得无微不至,对继子苏宇翔也疼爱有加,将所有母爱给予这个已成年的继子。 几年后,苏宇翔毕业参加工作,李梅仍像母亲一样,时常关心他,苏宇翔在她面前也客客气气。 谈婚论嫁时,苏宇翔向父亲苏宏远提出,彩礼还差几万,婚房装修钱也不够,希望父亲能帮衬一点。 然而,苏宏远拿出所有积蓄,仍差 5 万元。正当他们一筹莫展之际,李梅主动拿出存折,将年轻时打工攒的5万元交给苏宇翔,让他放心办婚礼。 此事过后,一家人感情似乎更好,温馨得令人羡慕。 可谁能想到,人生无常,李梅和苏宏远一起生活了10多年,苏宏远被一场突如其来的疾病夺走生命,这个家瞬间失去顶梁柱。 知道没有结婚证的李梅,不属于苏宏远的合法妻子,无权直接办理苏宏远的后事。 她找到继子苏宇翔商量,没想到,继子却说最近手头紧,工作忙,抽不出身办理。 李梅让苏宇翔找他母亲出面办理,可他母亲直接拒绝。 看着苏宏远无人料理后事,李梅只能强忍悲痛出面,为苏宏远操办后事。 万万没想到,后事刚办完,苏宇翔就带着母亲出现了。 他们不是来感谢李梅,反而带着警察上门,要拿回苏宏远的遗产和办后事收取的礼金。 从警察口中,李梅才得知,苏宇翔竟然报警说她盗窃他们家财产。 看到苏宇翔不孝的嘴脸,忍无可忍,李梅将继子告上法院,要求苏宇翔返还办丧事花费的6.3万元和帮衬苏宇翔结婚的5万元。 法庭上,苏宇翔提起反诉,要求李梅归还收取的6万礼金和父亲苏宏远的遗产2万存款。 对于此事,法院会如何审理呢? 1、李梅和苏宏远没有领证,但同居期间所得财产可参照夫妻共同财产划分。 《民法典》第1054条规定: 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只是,这10年来,李梅和苏宏远并没有多少积蓄,也没有证据证明卡上的2万元属于共同财产,所以,这2万元只能归属于苏宇翔。 2、从继承角度而言,苏宏远的遗产确实归苏宇翔继承。 《民法典》第 1127 条规定: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苏宏远的丧事收取的礼金6万元,按照继承角度而言,确实也只能归属苏宇翔一个人。 但是,苏宇翔只是道听途说,并没有收取6万元礼金的证据,法院并没有支持苏宇翔的这一诉求。 3、苏宇翔有义务给父亲生养死葬,但他却没有尽责。 《民法典》第49条规定: 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改变,也不得附加任何条件进行限制。 苏宇翔是苏宏远唯一的近亲属,在苏宏远意外离世后,应该承担丧葬的义务,给父亲尽最后一份孝心。 但是,他却故意推辞料理后事,就是不想出这份钱。 经过调查,苏宏远的墓地和殡葬费用共计5万元应该由苏宇翔承担,承办酒席1.3万元,由他和李梅共同承担。 至于,李梅给苏宇翔帮衬的5万元,因为也没有证据,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判定李梅不用归还这2万元遗产,苏宇翔给继母李梅补偿3.6万元。 对此,您有什么想说的?

0 阅读: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