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男子花900万买了一套房子,却从保洁口中得知,房子曾经出过事故。他马上找到前房主,要求退房,可没想到,前房主却说自己根本不知道房子出过事,男子将前房主告上法庭,获得了80万元的赔偿。前房主认为损失是前租客造成的,将前租客告上法庭,法院:一分不赔! (来源:红星新闻) 李强兴冲冲地搬进了花900万购买的新房子里,这套房子虽然是2手房,可是保养新净,跟新的没什么两样,而且还是一套学区房,周边配套十分完善。 这让他十分满意,他打算用这套房子做婚房。 这天,李强见保洁在搞卫生,便好心地拿出家里的纸皮,送给保洁,保洁很开心地问他:“先生,你买这套房子,花了多少钱?” 当知道李强花了900万,保洁倒吸了一口冷气,她自言自语地说:“没想到这死过人的房子,还值这么多钱啊。” 李强一听,顿时愣住了,可不管他如何追问,保洁意识到自己说错话,怎么也不肯再开口。 这可不是小事,如果自己买的房子真的死过人,那么自己住着也太膈应了,而且这房子售价那么高,自己岂不成了冤大头? 经过四处打听,他终于了解清楚,他买的这套房子,在2年前曾经住过一对母女。 房子是一个叫林丽的女人租下的,而她的母亲是一名间歇性精神病患者。 母子俩住了仅仅6个月,林丽的母亲就因精神病发作,趁林丽去上班时,从楼上跳了下去,并当场身亡。 李强肺都要气炸了,他当即打电话给原房主张明,质问他何要欺骗自己,并要求退房退款。 张明接到电话后,也是一头雾水,他从来没有听说过自家的房子出过事,但租客林丽,他却是有印象的。 他回忆,当初林丽在租房子的时候,说是自己一个人住,而且在租下房子后,林丽交房租一直都比较准时,而且在退租后,房子也保养得不错。 不过林丽只租了半年,她退租的理由是工作地点发生了变动,双方在相处过程中也十分愉快。 他表示,他从来没听说过房子出过事,否则绝对不会隐瞒,如今房子卖都卖了,他劝李强不要多心,生老病死是人之常情,没什么大不了的,他坚持不肯退房。 见张明说得如此云淡风轻,李强气得不轻,他认为自己受到了欺诈。 双方在沟通无果后,李明一纸诉状,将张明告诉上法庭,要求法院主张购房合同无效,要求张明退房退款。 那么,在法律上是如何看待此事的呢? 1、李强认为,自己花了900万,却买到了一套出过事故的房子,而原房主张明根本没有提及此事,存在重大的合同欺诈行为,应视为无效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147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在双方签订合同前,张明应将房子的真实情况进行披露,而房子曾经出过事故,对于很多购房者来说,都是十分忌讳的,因此房子相对贬值也是在所难免。 如果李强知道这是一套事故房,是绝对不可能购买的,基于该事实,李强有权利要求退房退款。 2、张明表示,他对房子出过事故一事,根本不知情,不存在主观上的故意,不存在合同欺诈,而如今房子已经售出,如果李强退房,对自己来说也不公平。 根据《民法典》第6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法院在审理后,对双方进行了调解,最终张明赔偿了李强80万元的房屋折价款。 3、张明十分气愤,认为自己的损失全是因林丽而起,他将林丽告上法庭,要求她赔偿房屋贬值损失80万元,并承担两审案件受理费14万元。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林丽辩称,她在退房时,曾如实向张明透露过其母亲在涉案房屋坠楼去世的事实,作为赔偿,她不但没有收回押金,而且还赔偿了张明3100元的损失,双方早已协商一致。 另外,她已经搬离涉案房屋两年,张明声称对房子出现过事故一事毫不知情,是有悖常理的。 张明自己为了追求利益,选择向李强隐瞒,所产生的损失为其个人行为所致,与她无关,她并没有构成侵权。 其次,这80万元的赔偿款,并不是法院根据法律判决的结果,而是由张明和李强私下协商的金额。 她对赔偿金额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存疑,而且张明也不能自行举证,是因自己个人的原因,导致产生了80万的损害后果。 所以她认为,这80万元的折价损失,以及案件受理费,不应该由她来承担。 4、法院审理认为: “凶宅”是基于社会习惯以及风俗习惯所形成的生活禁忌,并不具有法律依据,张明不能以个人禁忌作为索赔的依据。 其次,根据林丽提供的证据,双方关于“凶宅”一事,早已达成了和解协议,显然张明对于涉案房屋曾经出过事故一事是知情的,目前也没有证据证明,林丽对张明造成了80万的经济损失。 因此,法院对于张明的诉求难以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张明的全部诉求! 事后,林丽自愿赔偿了张明10万元的经济损失,双方达成和解! 对此,你怎么看? 人物为化名! 民法典
上海浦东,男子花900万买了一套房子,却从保洁口中得知,房子曾经出过事故。他马上
运良说是非
2024-10-19 18:2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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