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一男子受朋友邀请,在KTV内喝了一点酒后,看到包厢内的一名女子打扮时尚,遂直接伸出了手,触摸了对方的臀部,可不料女子的丈夫就在包厢内,看到妻子被“吃豆腐”以后,直接与男子大打出手,可不料却因此被男子告上法院,索赔19万余元。 (来源:裁判文书网) 张海(化名)性格开朗,是典型的社交型人格,各种各样的朋友都有。 按照他之前的想法,多个朋友多条路,朋友能交就交,有总比没有好。 但此事之后,也张海明白,道不同不相为谋,有的人,确实不适合做朋友。 当天晚上,他想联络一下老朋友,叫了王凯(化名)、宋杰(化名)、田勇(化名)等人一同在KTV饮酒聚餐。 田勇与王凯、宋杰并不认识,也就是基于张海的关系,当天晚上第一次认识。 王凯和张海是多年的好友,王凯的妻子刘丽(化名)、妹妹王雪(化名),都与张海有一定的交情。 二人一听当天晚上是张海组局后,全部与王凯一同前来。 虽然在聚会开始,张海介绍田勇与王凯等人认识,但由于双方之前并无任何的交集,且性格差异很多,所以在整个过程中,双方之间并没有任何交往。 田勇这个人比较好色,特别是在醉酒的时候,容易控制不住自己的行为。 众人酒过三巡之后,打扮时尚的刘丽起身唱歌,恰巧从田勇身边路过,田勇伸出手拍了一下刘丽的臀部,而后一脸坏笑。 此时他人多数都在交谈,并未发现异常,只是刘丽骂了田勇一句,让田勇注意一下自己的行为。 按理说,正常人肯定都会对自己的行为有所收敛,但田勇不一样,她在刘丽警告之后,意欲离开之时,再度故技重施。 此时王凯也发现了这边的异样,他看在朋友张海的面子上,只是告诉刘丽是他妻子,让田勇收敛一下。 这个时候的田勇也不知听进去没有,总而言之就是是没有再骚扰刘丽。 过了一会,王雪从卫生间回来时,才刚刚进门,田勇就上前搂着王雪,让王雪陪自己聊一会天。 田勇的行为彻底激怒了王凯,他直接冲上前去,给了田勇两拳,并将田勇重重的推倒在沙发上。 田勇的酒风本就不好,被王凯打了两拳,直接拿起啤酒瓶就朝着王凯砸了过来,王凯躲开以后,同样拿起啤酒瓶扔了过去。 这个过程中,众人将二人拉开,但因为田勇的啤酒瓶误砸中了宋杰,且田勇仍然扔啤酒瓶打人,宋杰也不满田勇的所作所为,直接与王凯相视一眼后,直接上前用啤酒瓶、拳头招呼田勇。 由于众人都已经醉酒,下手不知轻重,所以导致田勇头部、面部多处受伤,虽然经治疗后无大碍,但经鉴定,还是构成重伤二级。 而后,田勇报警求助,警方在经过调查后,以王凯、宋杰涉嫌故意伤害罪,向人民检察院申请逮捕。 检察机关经过审查后,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重新补查后,亦认定现有证据不足以二人构成犯罪,所以对案件予以撤销。 原本以为此事到此告一段落,但偏偏田勇咽不下这口气,找了一名律师后,将王凯、刘丽、王雪、宋杰、KTV全部告上法院,索要精神损失费、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19万余元。 民法典第1004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健康权。 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田勇称,他在KTV内,只是出于朋友之间的正常交往,和刘丽、王雪开了个玩笑,就遭到了对方四人惨无人道的殴打,导致身体健康权受到了侵犯,所以四人应当对他进行赔偿。 王凯、刘丽、王雪称,田勇猥亵两位女生在先,王凯反击在后,王凯的行为应当评价为正当防卫。 宋杰称,当时他虽然有殴打田勇的行为,但只是用拳头从身上打了他两拳,田勇同样也打了他,没有证据证明田勇身上的伤是他打的。 KTV辩解称,KTV发现包厢有人打架后,立刻报警并呼叫120,视为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那么法院如何判决? 首先,就KTV是否需要赔偿而言,根据民法典规定,因过错侵犯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田勇要想让KTV承担赔偿责任,需要证明KTV在这起不该发生的事件中,存在责任。 虽然按照法律规定,KTV确实有安全保障义务,但这种义务,也要符合大众一般人的认知,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从当时的情况来看,打架事发突然,KTV无法有效预料到,在发现以后,第一时间报警,视为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故不能要求KTV进行赔偿。 其次,关于王凯、刘丽、王雪是否需要赔偿的问题,主要看王凯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民法典第181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从事情都起因来看,系田勇猥亵刘丽、王雪在先,王凯反击在后。 田勇作为过错一方,如果能认识到错误,及时赔礼道歉,就能避免后续的纠纷,但田勇不仅没有认识到错误,反而持续制造、升级矛盾,存在明显的过错。 综合来看,王凯在田勇攻击、辱骂的情况下反击,应当可以评价为正当防卫行为。 至于宋杰,现有证据确实无法证明其行为造成了田勇的伤,亦不能让其承担责任。 最终,人民法院驳回了田勇的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