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服刑的犯人应不应该参加劳动生产? 今天跟朋友争论了一个话题,他觉得监狱让服刑的犯人参加劳动生产,只给微量的工资,这是不对的,因为他虽然犯了错,但是他失去自由,这已经是他付出了代价,所谓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两者皆可抛,他认为他付出珍贵的自由就是在为犯下的错买单,再让他参加接近于免费的劳动生产就是不对的。 我认为他这种说法不全对,一个人犯了错,伤害了别人,理应得到惩罚,失去自由固然是对他的惩罚,但如果在监狱待着不创造价值,那就是用纳税人的钱在供养他,他一个犯了错伤害过别人的人,凭什么要全体纳税人养。付出劳动用创造的价值供养自己一天的开销,多出来部分给了他微量的工资作为奖励这是合情合理的。 你们怎么看待这个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