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15岁男孩上班期间,右手被机器绞断4根手指头,劳动仲裁让老板赔偿30万。谁

爱波尚克 2024-10-20 11:28:23

湖南,15岁男孩上班期间,右手被机器绞断4根手指头,劳动仲裁让老板赔偿30万。谁想,老板却反将男孩告上法院,说男孩是故意受伤。事后,法官以孩子是童工为由,只判决老板赔偿6.5万元,除去各项费用,男孩实际到手的钱只有37000元。男孩父亲做了一个决定,所有人都傻眼了。

(案例来源:永兴县法院)

2005年的某天,一个中年女人下班回家,见走廊上放了一袋礼盒,顺手提进屋。事后,女人越想越不对劲,感觉这礼盒比平时要重很多。

她将此事告诉丈夫,两人觉得有蹊跷将礼盒扔到楼下垃圾桶。

2个小时后,他们对礼盒中的东西感到好奇,又下楼小心翼翼地将礼盒拆开,竟发现里面是炸弹。

此事很快传遍了整个家属楼,夫妻俩将此事告诉法院的领导曹能,大家纷纷赶到现场围观,有人用鼻子闻了一下,说是硝胺炸药,用水打湿就不会有事了。

曹能信以为真,直接往礼盒上泼了一桶水。结果他被当场炸飞,同时还有两个人受重伤。

事后,警方查明放炸药的是一个叫黄强的农民,而他想要报复的对象正是曹能。这一切好像就是冥冥之中注定的一样。

那么黄强又究竟为什么要这么做呢?

2002年,黄强带着15岁的儿子黄虎在一家矿厂打工,某天,一根木桩突然砸下来,导致黄虎右手被绞进绞车,断了4根手指头,只剩下一块血肉模糊的手掌。

后经鉴定,黄虎构成六级伤残。劳动仲裁判认定是工伤,判矿长老板马明赔偿30万。马明却不服,反而将父子俩告上法庭,说黄虎是故意受伤,想讹他的钱。

而当时审理此案的法官曹能,就是马明的亲戚。后来,曹能重新进行伤残鉴定,将原来的6级降为7级,赔偿金额骤降至16万元。赔偿金额少了一半,黄强自然不同意。

后来,黄强提出上诉,可因他无力支付13000元的上诉费,只能看着上诉被撤销。

但他并没有因此放弃,而是踏上了一条漫漫维权之路。黄强到湖南省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做伤残鉴定,也显示是6级伤残。

黄强东拼西凑了上诉费,可谁想第二次开庭,曹能却以黄虎是未满16周岁是童工,跟矿厂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只判决赔偿65000元,反而比上次还要少。这些年为了打官司,黄强都花了好几万,他实际拿到手就只有37000元。

更气人的是,马明还一脸得意地说,早让你们要要告了,非不听,现在可好,这点钱都不够你的跑腿费。

绝望之下,黄强做出了一个冲动的决定,这也就有了开头那一幕。

发生这样的事,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重视,后来法院重新审理,法院跟此前劳动仲裁的判决差不多,马明赔偿黄虎31万。

对于一个普通老百姓来说,公平公正有时候是那么难。

可抱着鱼死网破的决心去讨公道,又有一些得不偿失。

那么站在法律的角度,又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1、劳动者在上班期间,发生意外,相关部门鉴定是工伤,老板就要承担侵权责任。

《国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黄虎虽然未成年,但他是在工作期间因别人操作不当,导致右手断了四根手指头,作为用人单位就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劳动仲裁依据工伤赔偿标准,判定用人单位赔偿30万,合情合理。

2、法官判决理应公正,公平,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民法典》第6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的权利和义务。

本案中这位遇害的法官,利用手中的权力,徇私舞弊,钻法律空子,让普通百姓申冤无门。作为执法人员,理应为民着想,秉承公平正义的原则,而不是随心所欲,让弱者寒心。

很多时候,老实人之所以疯狂,就是因为受到不公平待遇走极端。

可不管怎么样,也不应该冲动杀人。

3、自然人享有生命权,任何人都不能随意剥夺。

《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黄强因受到不公平待遇,为了泄愤报复杀人,虽然他的遭遇让人同情,但用这么极端的方式处理问题,已经触犯了法律。

黄强的这种行为社会影响恶劣,情节严重。

一审法院判死刑,黄强不服上诉。

二审现场,黄强流着泪说:“我知道自己犯了大错,但我只是想为儿子讨个公道。”

二审改判死刑,缓期2年执行。

事后,看守所的黄强得知儿子的赔偿款有31万时喜极而泣。

对于此事,您怎么看呢?(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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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momo 11
    2024-10-20 16:45

    正义虽迟总还是来到,只是要以生命为代价。

  • 2024-10-20 22:35

    报仇雪恨

  • 2024-10-20 18:54

    一审法官没事

  • 2024-10-21 03:30

    上诉费1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