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姐和乘务长互殴?”浙江杭州,空姐在工作过程中有违规行为被乘务长指出并被扣了分

白羊登义文 2024-10-20 12:29:29

“空姐和乘务长互殴?”浙江杭州,空姐在工作过程中有违规行为被乘务长指出并被扣了分,乘大巴回公司路上时,空姐先骂了乘务长并先动了手,乘务长还手后被认定为互殴。事后空姐因三次违规行为被共计扣60分离职,但空姐表示不服!

(来源:1818黄金眼)

30岁的陈女士是某航空公司的空姐,40岁的沈女士是乘务长,是陈女士的顶头上司。

陈女士在工作过程中,将自己喝剩下的水和围裙两次放在座位上,违反了公司制订的《典型不规范行为样例》规定,并被分别扣了20、10分。

因陈女士每年只能扣25分,否则,就会被公司按照管理规定降级,因此,陈女士对沈女士不满。

二人下了飞机乘坐大巴车回公司的路上时,为此事发生了冲突。期间,二人动了手并报警处理。

事后公安机关定性为互殴。这次冲突行为陈女士又被扣了30分,而乘务长沈女士只被扣20分。

也就是说,被扣20分的沈女士没有超过每年只能扣20分这条红线,所以并不会受到降处分。

而陈女士却因一次被扣30分而又被降一次。因此,陈女士不得不离职并认为公司的处分不合理。

对于互殴一事,陈女士承认是其先骂人的,但其认为,是沈女士先动手的,因为其认为要造成对方损害才叫动手。但公安机关认定是陈女士先动的手,理由是陈女士先与沈女士有身体接触的。

目前,陈女士表示准备申请劳动仲裁处理此事。

1、通过公安机关的定性及陈女士本人的陈述,实际情况就是陈女士在工作过程中犯了两次错,有管理职责的沈女士说了陈女士并按照规定对其共计扣了30分。

被扣30分会被降级,陈女士不服气,先是在大巴上骂人、后又先与沈女士有身体接触,沈女士一时没忍住,就还了手。

可陈女士不承认有身体接触就是先动手。但公司只根据公安机关的认定结果来处理并对先骂人并先动手的陈女士再扣30分、只对互殴的沈女士扣20分处理。因此,被共计扣60分的陈女士不服。

2、那么法律对此,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首先,对于互殴的定性,《公安机关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规定讲得很清楚,因生活矛盾纠纷引发冲突后,一方先动手、另一方没有努力避免冲突并直接还击的违法行为;但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违法行为的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违法侵害行为,不属于违法行为。

而对于“动手”的定性,一般是指对人体有侵害性的行为,但对于侵害性的程度一般没有限制。

根据陈女士自述,其用手抓了沈女士的脖子造成有两道痕、沈女士还手后造成陈女士头部受伤。

因此,仅从陈女士自述来判断,就可以确认是其先动的手,这一点毫无争议。只是沈女士被认定为互殴而非正当防卫,是因其在与陈女士发生冲突时并没有努力避免升级,才会引发互殴的。

其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罪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也就是说,通过二人均没有被拘留处罚来判断,大概率是被认定为情节较轻并行政罚款处罚的。

最后,无规矩不成方圆!尤其是航空公司。即公司有权制定管理制度来约束员工履行职责。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说简单易懂一点,公安机关已认定陈女士先动手的,除非陈女士能够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推翻这一认定,否则这是事实。因此,公司根据提前制定并经陈女士入职时确认的管理制度,来对先动手的陈女士扣30分,对一时冲动还手的沈女士扣20分处理,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因此,在陈女士认可是自己违规被扣30分,后又因再扣30分而主动离职的情况下,笔者个人认为,陈女士想仅此来获得劳动仲裁的支持不现实!

3、有网友评论称:“说简单点。她犯错了被乘务长批评,然后她先骂人、先动手,但她不承认!”

对此,大家有不一样的看法么?欢迎大家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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